共同富裕政策下中國大陸可能採取的財稅措施與臺商因應
來源:兩岸交流基金會
文/張聰德(曜華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中共二十大提出的"共同富裕"政策,可從扶貧就業政策與財富合理分配兩方面加以探討。扶貧就業所採取的財稅措施,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扶貧就業政策方面
( 一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增值稅即徵即退的方式。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4 倍確定。
( 二 )重點群體創業的稅費扣減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規定,以下重點群體人員,包括:
1. 納入全國扶貧開發資訊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內按每戶每年人民幣 14,4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三 )針對企業招聘扶貧就業的稅費扣減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規定,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規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止,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7,800 元。
( 四 )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企業採取工資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帳載申報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 加計扣除。
二、財富合理分配方面
依據二十大報告關於完善分配制度方面,中國大陸認為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鼓勵勤勞致富,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因此,為了達成財富合理分配,可能採取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種管道增加中低收入群眾要素收入,多管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大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的調節力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引導、支持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中國大陸目前已經推動的財富合理分配政策,主要是透過鼓勵捐贈的方式執行,以後可能採取更具體的財富分配政策,臺商應加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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