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所得將課徵香港利得稅 (FSIE 法案 ),臺商之因應
來源: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
文/陳文孝(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近年來國際間反避稅潮流包括 BEPS 15 項行動方案、CRS 金融資訊交換、移轉訂價三層文檔、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案、受控外國公司法案(CFC)、全球最低稅負制等以及兩岸三地實施的反洗錢相關規定,均將使跨國企業的投資與營運模式將有了很大的改變。其中臺商常用的境外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英屬開曼群島、貝里斯以及賽什爾等國家也因此感受到相當的壓力而相應推出了經濟實質法案。
2021 年歐盟考量香港境外被動所得不徵稅的稅制可能造成雙重不徵稅的情況,故歐盟再次將香港納入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香港政府為避免後續被歐盟列入黑名單中,於 2022年中已起草修改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徵稅制度(FSIE),以下簡稱”香港新稅制”並計畫於 2023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執行根據香港新稅制的規定,香港公司若有收取自境外的特定被動所得包括利息、股利、處分股份利益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所得,將可能有香港境內課徵 16.5% 的所得稅。但首先公司應判斷是屬於那一種被動所得,若是屬於股息或處分股份利益,則應審視香港公司是否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若香港公司除有股息所得外也有貿易利潤或利息收入,若不符合經濟實質之要求,香港公司可進而了解是否符合「持股免稅安排」,若符合條件,則股息所得或處分股份利益則可豁免徵稅。若香港公司僅有收取股息收入或是處分股權所得,則可透過簡化經濟實質測試方式,若符合測試標準,則股息所得或處分股份利益則可豁免徵稅。
前段所提及「收取自境外的特定被動所得」,包括該筆款項匯入、劃撥或攜帶至香港的;該筆款項被用於償付就在香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發生的任何債以及該筆款項被用於購買動產,而該動產被帶至香港均視為在香港境內產生之收入。所以集團公司管理層應審視資金流程與後續安排。
另外關於「持股免稅安排」是不受是否符合經濟實質影響,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亦可享有利得稅豁免優惠,但香港稅局仍可視個案之合理商業目的依一般反避稅條文進行了解。
1.香港居民企業或在香港有常設機構之境外企業;2.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權益不少於 12 個月的期間;3.對投資標的持股至少達 5%;4.該境外股利及資本利得需在海外收入來源國課稅且該國的一般稅率需在 15% 或以上。若符合經濟實質活動或「持股免稅安排」,則上述海外股利及資本利得將在香港可繼續豁免利得稅。然而,若未能符合稅務豁免導致需在香港繳納利得稅者,將可能享有雙邊或單邊海外稅收抵免。如若香港公司處分中國股權,由於中國只課徵預提所得稅 10%,低於「持股免稅安排」中「該國的一般稅率需在 15% 或以上」,所以此股權交易將會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16.5%,但中國大陸當初課徵的預提所得稅是可在香港進行抵扣的。
中國大陸臺商可先檢視現行投資架構,了解與評估目前香港公司扮演的功能、營收的來源和資金流向、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活動要求之可能性,如未來有股利或資本利得等收入,可先行模擬試算香港稅務影響,或者進一步適用「持股免稅安排」。另香港稅局允許香港公司可依據自身條件預先申請確認經濟實質條件符合情況,如能取得相關核准認定意見,將可大幅降低未來年度的稅務不確定性。所以建議臺商應盡快了解 FSIE法案與相對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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