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期數:第 759
發行日期:2020/02/11
 
 


台商面對大陸訴訟之因應措施


文/蘇家弘(出右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中國大陸律師執業資格)

  易具有多元之交易模式。回首過往二、三十年來的發展,三角貿易稱得上是台商主要交易架構,除了保留交易過程中的靈活空間外,並能按企業規劃將利潤分派可能產生的稅負予以遞延。

  正因如此,台商如因爭議涉訟大陸法院,案件當事人有些是台商在中國大陸境內成立的公司(以下稱「境內公司」),有些則是在中國大陸境外成立的公司(以下稱「境外公司」)。這兩者在訴訟上有不同規範,以致台商未能有效區別大陸訴訟法律程序。鑒此,茲就大陸法院起訴、應訴之初期程序予以說明,並適時區分境內、外公司之差異,作為台商在大陸訴訟前之因應及準備。

Q1:案件主體為中國大陸境內或境外公司?

  身為原告,最重要是起訴時有無合法地位要求法院按照請求予以判決。一般而言,台商常見之合同糾紛來自供貨後卻無法收取相應之貨款,此時首應辨別,台商究竟係以境內或境外公司從事供貨行為。

  貨款糾紛為例,證據搜集上至少有:採購合約、訂貨單、送貨單、對帳單、發票、包裹清單、電子郵件往來、微信對話記錄、對方名片等。另從書面上記載合約主體為誰、發票開票人、對帳債權人等線索亦可初步判斷。但在三角貿易下,有時境外公司接單後會交由在大陸境內公司完成生產、運送作業。因此,可能會出現送貨單、對帳單主體是境內公司之情形,此時應留意向法院說明。

Q2:作為原告,是否應進行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根據發動時間在起訴前或後,區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及訴中財產保全,其目的是透過法院對被告財產進行強制性措施,保證將來勝訴判決可獲得債權滿足。因此,在保全花費不至於對企業造成太大負擔的情況下,建議應對被告進行財產保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由此可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不會職權發動。此外,訴前財產保全還具有下列特徵:

  1、法院接受申請後,48小時之內必須作出准駁裁定;2、申請人在進行財產保全後30天內,須提出訴訟或仲裁,否則即解除保全;3、須提供明確的保全財產資訊。查封銀行存款,包括開戶銀行、持有人戶名、帳號等,查封不動產,則包括權利人名稱、產權證號、所在區域、樓房坐落位置、名稱及房號等具體訊息;4、須提供擔保;5、符合情況緊急的要求。前述情況緊急的要求,各地法院寬嚴不一,實務上,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之《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指引》,曾指出下列狀況符合緊急要求:①被申請人已被他人起訴、仲裁,案件正在審理或者已確定承擔責任;②被申請人財產已被他人申請財產保全;③與案件相關之財產正在辦理過戶手續;④被申請人與他人簽訂可能損害申請人權益的書面文件;⑤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轉移財產等。

(二)訴中財產保全

  訴中財產保全顧名思義是在起訴後由當事人申請或法院按照職權所發動的保全程序。與訴前財產保全相較少了情況緊急這個要件,條件較為寬鬆。此外,大陸法院也可以職權裁定進行財產保全,並且有權決定申請人是否需提供財產擔保,換句話說,在大陸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情形下,理論上亦有可能在訴中保全被告之財產。只是一般實務經驗中,為維護債務人權益,直接依職權裁定保全的,甚為少見。

Q3:申請財產保全所需墊付的費用?

  申請財產保全費用主要區分為下列兩部分:法院規費及擔保費用。分述如後:

(一)法院規費(訴訟費用):

  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4條,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繳納人民幣30元;超過人民幣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換言之,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收取之規費上限即為人民幣5,000元。

(二)擔保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大陸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訴中財產保全擔保者,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但實踐結果中有部分法院會要求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即全額擔保。至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通常是全額擔保。實務上擔保方式包括有:1、申請人自有財產供擔保(包括存款或不動產等);2、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3、保險公司出具保險保函。以上各三種方法各有利弊,不過礙於申請人自有財產未必足供擔保數額、擔保公司評估期程較長,一般而言,最常使用之方式仍是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審視申請材料後提供保函作為擔保。收取之保險費普遍落在保全金額千分之1至8左右,費率的高低主要受到保全金額的影響。

  根據前述,申請財產保全須在大陸境內支付一定費用。因此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如為境外公司時,如何事前安排好在境內完成付款作業,避免產生無法解付境外匯款以致款項逾期繳納等問題,應提前規劃。

Q4:如何確認案件的受理管轄法院?

  中國大陸針對不同案件類型有不同之管轄規定,即便是同一種糾紛類型,個案中也可能劃歸不同管轄法院。但一般而言,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合法的約定管轄法院。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在雙方存在合法約定管轄情況下,起訴時應向約定法院為之。

  在沒有約定管轄之情況下,則回歸大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主要採取「以原就被」原則或結合其他與案件管轄具有牽連關係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但須注意者,在台資企業較多的地區,相關涉台民商事案件則可能統一劃歸由當地專庭處理,以大陸福建省為例,廈漳泉等城市均在指定法院設置涉台民商事法庭專庭,廈門市的涉台案件即由海滄區人民法院涉台民商事法庭專庭審理。

Q5:大陸法院通知境外台灣公司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已針對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授權委託書、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在內之司法文書跨境送達進行一定規範。

  具體而言,如被送達人居住在大陸或在大陸有合法的收受送達人時,可直接在大陸本地進行送達;如不具備以上條件時,而台灣地址足供郵務單位投遞時,則可直接透過郵寄送達;無法郵寄送達時,則循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委請台灣法院進行文書送達。換言之,根據大陸法令,如可直接郵寄台灣地址且受送達人亦簽署回執時,該送達手續即屬合法,相關法定期間即開始起算,民眾收到該類文檔時不可不慎。

Q6:境內、境外公司之答辯期間?

  根據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如被告在大陸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30日內提出答辯狀。

  一般來說大陸法院舉證通知書均會連同應訴通知書一併送予當事人。但須留意按照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9條,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舉證期限並沒有特意區分境內或境外公司(通常為30日)。因此,境外公司在提出有利於己方證據時應把握舉證期限規定,以免逾期。

Q7:境外公司的主體地位公(認)證作業?

  訴訟程序的開展,必以案件當事人確實存在為前提。如果屬於境內公司,則台商備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應可確認身份。但涉及境外公司時,因大陸法院無從辨別境外登記資料是否屬實,則有必要透過境外的公證單位先就文檔進行公(認)證確認真實性。一般而言,如是與中國大陸存在邦交關係的國家,關於前述公(認)證作業,主要是經該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再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後使用。如果是台灣公司或香港公司,辦理流程則有所差異:

(一)台灣公司

  台灣公司應按照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準備設立登記表或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向台灣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手續。設立登記表、變更事項登記表上雖然無效力期間的註記,但如過程中已發生變更登記或距離較久者,建議以最新申請之文件辦理公(認)證。公(認)證作業完成送至大陸指定省份公證協會約莫須耗時3個禮拜至1個月,因此,辦理公(認)證文檔時應先確認大陸使用份數的多寡,避免發生重複辦理公(認)證作業的困擾。

(二)香港公司

  香港辦理文書公證,主要是透過大陸司法部委託之香港律師進行。當事人有此需求時,應先確認香港律師是否已經中國大陸司法部考試考核合格具有辦理該公證業務之資格。此外,香港辦理主體材料包括有: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周年申報表等。其中商業登記證有其效期規定,應注意避免使用過期文書進行公證作業。在香港律師公證後,作業上會將文檔送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完成後再根據指示之使用地寄出。

Q8:境外證據材料及完成委託手續的公(認)證作業?

  辦理境外證據、委託手續的公(認)證流程,大致上與主體材料相同,備齊相應文檔後,根據實際需求請台灣公證人或香港公證律師辦理即可。值得說明的是,辦理公證應符合當地公證法規要求。以台商較常遇見之合同糾紛為例,如爭議發生後才請公證人針對已完成之跨境合同進行公證,如一方不願配合到場或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檔,作業上可能不符合公證要求。此外,在大陸法院起訴、應訴,如認為需委託律師代理時,根據大陸法規要求必須限於具有中國大陸律師資格之人。

結語

  在兩岸交流頻繁的今日,處於與大陸商貿往來最前線的台商難免會遇到糾紛,甚至須涉訟於大陸法院。因此,預先對於大陸訴訟程序有一定認識,在不同階段採取不同應對措施,對於台商權益之維護應有其助益。《原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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