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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期 (2018年12月份)

臺籍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新規定及臺商對策作者:蕭新永

中國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025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本辦法」),一共15條。

「本辦法」係針對在中國大陸企業(用人單位)工作的臺灣人士,就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及享受社保待遇的合法權益,提出新的法律規定,法律位階屬於部門規章。「本辦法」提到「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以及「離開中國大陸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等條款,這涉及到臺商與臺籍員工的社保權益,本文僅就這兩項特定條款提出見解,並說明之。

一、「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之規定對臺籍員工的權益

「本辦法」的11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臺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只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

(一)       臺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工作必須參加社保的規定

臺籍員工參加社保的法律依據,是200510月實施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註一),指出中國大陸企業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依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保費。

尤其自從20117月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保險法》以來,授權地方就外籍及臺港澳人士參保規定,各地紛紛出臺內容大同小異的「外籍人員及臺港澳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事項通知」之文件。因此,許多赴陸工作的臺灣人士紛紛詢問要不要參加中國大陸社保(五個險種),如不參加是否有有法律責任等問題

然而,在實務中各地方政府出於兩岸的政治氛圍,照顧臺灣人士就業以及考量臺商經營困境,全國並無一個完善統一的配套政策,因而造成地方政府各行其事的現況,出現參保人數比例不高而且當地政府並無後續的追究動作,特別是臺商聚集地的地方更加明顯。

(二)     臺商及臺籍員工不願參保的原因

根據一項針對中國大陸臺商及臺籍員工有關參加社保意願的調查指出,臺商及臺籍員工參加社保的人數比例相當低,只有9.3%,究其原因,乃是他們都已參加臺灣的勞健保,認為臺灣健保制度健全且有保障,如再在中國大陸參保則形成重複投保,對他們並無實質利益;再者大部分臺籍幹部在退休之前會回到臺灣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中國大陸的社保費率相當高,造成臺商高額的勞動成本,對臺籍幹部也是一筆負擔,壓縮薪資,使實質所得減少;再加上他們對中國大陸的醫療技術與服務水準缺乏信心,除了緊急疾病需要在中國大陸就醫外,多會認為有病不如回臺灣就醫來得有保障。

以上原因造成臺商及臺籍員工參保人數占比很低,參保意願不高的現象。

()「本辦法」的規定充分考慮到成本負擔及參保者的權益

有關參保意願,臺商屢次向中國大陸當局反映並提出免除重複保險的建議,希望比照國際慣例給予臺商及臺籍員工全免或減免部分險種的優惠。

中國大陸當局在慎重考量下,基於社保的社會保障特性以及兩岸重複投保的現況會影響參保者的權益,因此規定「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此舉對參保者有兩個好處:

一是大大降低臺商及臺籍員工的成本。茲以上海社保的繳費比例為例說明之,上海企業的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成本的31.2%(養老20%、醫療9.5%%、失業0.5%、生育1%、工傷0.2%)(註二),員工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收入的10.5%(養老8%、醫療2%、失業0.5%),如果免除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則企業負擔的比例降為10.7%(醫療9.5%%、生育1%、工傷0.2%),員工負擔降到2%(醫療2%)。從此可看出養老保險占了中國大陸社保相當高的比重。因此,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就能夠降低臺商66%(20.5% / 31.2%)的勞動成本負擔,降低臺灣員工81%(8.5% / 10.5%)的社保費用負擔,大大降低臺商及臺籍員工的成本。

二是提高臺商及臺籍員工參保意願。由於只需參加醫療、工傷和生育三種社保險種,費用負擔不大,且是在發生保險事件時一次性之實物或現金給付待遇,這有利於參保者切身的保障,因而大大提高臺商及臺籍員工參保意願。

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中國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中國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中國大陸)居民,離開內地(中國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中國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離開內地(中國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併計算。」

關於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臺籍員工參加社保後,男性年齡未滿60周歲、女性年齡未滿55周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準備離開中國大陸的,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以及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其個人醫療帳戶內的剩餘資金,以現金形式一次性發還給本人。如果他打算再回到中國大陸工作則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返回內地(中國大陸)居住、就業並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三、臺商及臺籍員工的因應對策

()「本辦法」的規定,是中國大陸單方給臺灣人士的社保措施,算不上是國際慣例的互免社會保險協議。因此,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兩岸簽訂雙邊的「社保互免協議」,保障較大。

例如,中國大陸與德國簽訂的社保雙邊協定,德國居民在中國大陸境內就業,只要能提供在母國參加社保的證明文件,在中國大陸工作時就可以不參加養老和失業兩項保險,但仍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三個險種。

()由於免除養老及失業保險,使企業及臺籍人員的負擔成本大為降低,今後臺商在中國大陸若要招募臺灣員工,可將此作為招聘條件,以吸引臺籍員工的應聘意願。

()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籍員工要申請免除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應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這應當是指經由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勞保機構所出具的證明書。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反映截止時間為20181125日。臺商須等到「本辦法」正式公布實施後,才得以窺全貌內容,並明確對策方式。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註一):《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已於20188月廢止。

(註二):上海工傷保險金比例隨企業的風險程度而不同,在0.2%1.9%間,本文以0.2%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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