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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2 期 (2018年12月份)

臺商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 公司治理作者:許文西

公司治理是國際性議題,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指導和管控公司的制度,公司治理架構應該促進透明和有效率的市場,建立一致性法律,並清楚地說明監督、管制和執行權責單位間的責任分工。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公司治理是促使企業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現代公司組織體系下,如何透過法律的制衡管控設計,有效監督企業的組織活動,以及如何透過健全企業組織運作,防止脫法行為。

從經濟的觀點來看:公司治理是促使公司經濟價值極大化之制度,例如追求股東、債權人、員工等之利害關係人報酬之極大化。

企業永續經營應具備優良公司治理機制

從財務管理的觀點來看:公司治理是規範公司經理人能以最佳方式運用公司的資金,進而為資金的提供者,如股東、債權人等,賺取合理報酬之機制。

公司治理兼具內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機制主要在於配合外部監理機制,規範公司的決策核心組織,董事會組織及董事權責,促使公司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落實公司經營者與管理者之責任,確實保障股東權益,確保公司的永續經營。

中國大陸於2001年開始致力於公司治理各項法規的制定與改革; 2006 1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臺灣於2002年開始制定公司治理相關法令規定;2006 1 11 日臺灣《證券交易法》增修第14-214-5 條,明文規定有關獨立董事之內容,目的在於使董事會議事更加透明化,避免董事身兼公司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以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獨立董事制度正式法制化。

中國證監會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運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於2018930日修訂並正式發佈實施《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共十章、98條,內容涵蓋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上市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行為規範,機構投資者及相關機構參與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等。

臺灣與中國大陸都致力於健全公司治理法制

無獨有偶,臺灣歷經兩年多的公司法修正案,終於在201876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有利新創事業的籌資、企業經營彈性、強化公司治理、健全董事會股東會運作機制、多元化盈餘分派等企業經營之重大變革。配合原有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證劵交易法,臺灣的公司治理法治架構更加健全。

世界各國對公司治理的推行不遺餘力,可見其重要性,不僅因為它是國際間的主要議題,更重要的是優良的公司治理對企業本身助益甚大。公司治理優良的公司,能夠妥善規劃經營策略、有效監督策略執行、維護股東權益、適時公開相關資訊,此對公司爭取投資者的信任,增強投資人的信心,吸引長期資金及國際投資人的青睞尤其重要。

企業採行優良的公司治理機制,將有助強化自身能力,更能面對國際市場之競爭與挑戰。甚且,公司治理機制優良的企業,能為股東製造最大的獲利機會,亦較具競爭力及危機應變能力。相反的,缺乏妥適的公司治理機制,公司容易被少數人把持而產生流弊,造成投資人損失,降低投資人的信心及投資意願,進而影響經濟社會的的穩定,因此,企業之永續經營亟需健全的公司治理內外部機制。

(本文作者許文西現為屏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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