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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3 期 (2019年1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國家法規】

●車輛購置稅法

中國大陸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1229日公布,共19條,自20197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徵稅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徵稅原則: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三、應納稅額: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四、核定稅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五、繳稅時限: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部門規章】

●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中國大陸財政部於20181220日公布,共26條,自2019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開原則: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二)堅持誰製作、誰負責、誰公開;(三)堅持突出重點,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四)堅持以公開促改革、以公開促規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不法情形公開: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問責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問責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問責結果。

三、日常監督: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開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範圍,對發現問題的予以督促整改。

四、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債務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舉報。財政部門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實施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中國大陸公安部於201912日公布,共五章61條,自同年2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證原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涉案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

二、取證範圍:電子數據取證包括但不限於:(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二)電子數據檢查和偵查實驗;(三)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

三、保密原則:公安機關電子數據取證涉及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對於獲取的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或者銷毀。

四、取證方法:收集、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二)現場提取電子數據;(三)網路線上提取電子數據;(四)凍結電子數據;(五)調取電子數據。

五、現場取證:具有下列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提取電子數據:(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二)提取電腦記憶體數據、網路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三)案件情況緊急,不立即提取電子數據可能會造成電子數據滅失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關閉電子設備會導致重要資訊系統停止服務的;(五)需通過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排查可疑存儲介質的;(六)正在運行的電腦資訊系統功能或者應用程式關閉後,沒有密碼無法提取的;(七)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

六、網路在線取證:對公開發佈的電子數據、境內遠端電腦資訊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路線上提取。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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