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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5 期 (2019年3月份)

臺籍人士中國大陸就業關於 社會保險、居住證相關規範作者:蕭新永

為落實 2018 年 2 月 28 日頒布的「惠臺 31 項措施」,中國大陸有 25 個省區市 72 個地方 相繼制定了具體的實施辦法。此外,又陸續公佈 了相關的配套措施。譬如,2018 年 7 月 28 日, 國務院公布 11 項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其中包含 港澳臺人士就業許可事項,明確規定此後港澳臺 人士往後赴中國大陸就業,將無需再辦理《就業 證》;只要與企業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可適 用《勞動合同法》相關規範,如果發生勞動爭議, 即可受到該法保護,享受法定的勞動權益。
辦理居住證,可享同等公共服務和便利

2018 年 9 月 1 日,中國大陸正式實施《港 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該辦法第 2 條 規定,「在中國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 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 居住證。」「居住證」採 18 碼,與中國大陸身 分證相同,用於在陸「證明身分」,有效期限為 五年,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 此外,該辦法的第 12、13 條規定,臺籍人 士可享有 3 項權利,6 項基本公共服務,9 項便 利。關於 9 項方面便利,是臺商最關心的,居住 證持有人在中國大陸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三、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 四、與中國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 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 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 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九、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便利


參加社保,符合條件的可免除養老保險與失 業保險
為保障在中國大陸居住、就業和就讀港澳臺 人士的社會保險權益,中國大陸人社部於 2018 年 10 月 25 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 (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稿)》。該辦法規定已在臺灣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灣居民,可持相關 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養老保 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符合條件規定的臺籍人 士在中國大陸居住、就業和就學,只須參加醫療、 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 該項新規定可望解決臺及人士在中國大陸就 業長期關心的「雙重參保」問題,並降低臺商參 保的勞動成本及臺籍幹部的費用支出。以上海社 保的繳費比例為例說明,上海企業的負擔比例是 占工資成本的 31.2%,員工負擔比例是占工資收 入的 10.5%,如免除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則企 業負擔的比例降至 10.7%,員工負擔降到 2%。 此外,依該辦法第 6 條規定,臺灣居民「在 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中國大陸的, 其社保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大陸就業 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 請終止社保關係的,可以將其社保個人帳戶儲存 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該規定說明,如果臺籍員工參加社保後,男 性年齡未滿 60 周歲、女性年齡未滿 55 周歲, 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準備離開中國大陸 的,可至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 險關係手續,以及個人醫療帳戶註銷手續,由社 保經辦機構將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其 個人醫療帳戶內的剩餘資金,以現金形式一次性 發還給本人;如果他打算再回到中國大陸工作則 保留社會保險關係,返回中國大陸居住、就業並 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計計算,不影響 參保權益。( 本文作者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 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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