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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期 (2019年4月份)

中國大陸公布的《外商投資法》有那些看點?作者:蔡世明

《外商投資法》已於315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將於202011日施行。新的外商投資法將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

中國大陸依據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累計達95萬家,實際利用外資累計超過2萬億美元。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原先外資三法對外資的審批、管理模式早就不符合需求,自201310月起,中國大陸先後在上海和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試點,探索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逐案審批模式」,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具體作法就是將外資三法在自貿區範圍內暫時停止適用,以新的管理模式累積經驗,並自2014年起將取代外資三法的《外國投資法》進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後於20151月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共計170條之多)。徵求意見稿提出後經過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財辦、外交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72個有關單位以及地方政府等方面的意見整合及學者專家的反復討論,最終形成《外商投資法》(草案),整個草案共有39條,遠少於徵求意見稿的條文數量。

審議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共為分六章、42條,除了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三章,投資促進、投資保護與投資管理分列三章,體現中國大陸對外資的管理職能轉變為「放、管、服」的三大方面。

從具體內容來看,筆者認為至少有五點值得關注:

一、保障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待遇,並進一步簡化外商投資的管理。

第九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例如: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第15條);以及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第16條),均體現此一精神。

二、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具體內容見第4條。就是將過去自貿區的經驗轉化為全國適用的法律規定。

三、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34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的內容和範圍按照確有必要的原則確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報送。

四、明確保護外商的知識產權,鼓勵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

強制技術轉讓是近年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對中國大陸指責較多的一個問題,基於原有的外資審批制度,認為由於其缺乏足夠的透明性,審批本身就有可能給外國投資者帶來轉讓技術的壓力。因此第22條規定,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五、建立對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制度。

35條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近來中美之間貿易摩擦不斷,造成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但中國大陸地區除開展與美方的談判外,為因應外在環境變化,致力於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建議臺商也必須要與時俱進的掌握機遇才能站穩腳步。

(本文作者蔡世明現為高朋(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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