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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指數變動 退休金應適時調整

五大爭點 大法官意見

五大爭點 大法官意見

2019/08/24 05:30

大法官︰所得替代率「恆定不變」違憲

〔記者吳政峰、陳慰慈/台北報導〕在野卅八名立委去年提起軍、公、教年改條例釋憲,昨公布七八一號(軍)、七八二號(公)、七八三號(教)解釋文,認為大部分條文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正當,但「轉任私校禁領退休金」及「『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所得替代率」兩部分有違憲之虞,前者即日失效,後者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

公改與教改七十七條規定,退休公教人員轉任私校服務,所領取的薪資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現為二萬三一○○元),不得再領取退休俸;軍改卅四條則規定,退休軍官或士官轉任私校教職員,領取薪資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萬三一四○元),不得再領取退休俸或贍養金。以上三條文,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宣告即日失效。

限制轉任私校 有違平等權

大法官解釋,年改條例設下門檻,原是希望軍公教退休後不要轉任私校,把機會留給年輕人,理由為,私校有接受政府補助,聘任教職員須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政府補助私校時已明文寫出,經費限定研究教學用,不得用於薪資給予,既然補助與薪資無關,就不應用此理由限制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的權利,否則就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其次,公改、教改六十七條與軍改卅九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大法官指出,這與同法其他條文設定的「固定所得替代率(日後不會再調整)」有所衝突,已違憲,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

過去軍公教退休俸會隨著現職人員調薪而調漲,但年改條例把所得替代率改為「恆定不變」,所領的退休俸數額從去年七月一日(年改條例施行日)起就不會更動,此部分跟公改與教改六十七條、軍改卅九條中規定「得」動態調整,有所衝突。

大法官說明,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社會環境已有不同,「應」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而非「得」調整,才能符合憲法上的體系正義要求。不過,大法官未要求幾年內須修正,僅說「儘速」。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右)昨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並答覆媒體提問。左為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記者簡榮豐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右)昨說明軍公教年改釋憲結果,並答覆媒體提問。左為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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