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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9 期 (2019年7月份)

中國大陸員工離職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作者:蕭新永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我在中國大陸公司員工離職,他符合請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請問如何詳細計算經濟補償金﹖


一、依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3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實踐中,計算經濟補償金須注意下列細節。

二、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時,應將以上所有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都計算在內,計算經濟補償時,加班費、提成、年終獎、通訊費補貼、房帖都應計入。單位發放餐費的,不論是否上班,每月定額發放,也屬於補貼,應計入補償金,但依據規定,出差伙食補貼是出差特有的,不計入補償金。高溫費因屬於員工勞動保護和福利方面的費用,不應計入。

如果通訊費補貼需要員工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則屬於財務上的報銷,前提是員工為工作而預支,也不屬於勞動報酬,不計入經濟補償金。

關於交通補貼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基數,由於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上下班交通補貼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的項目的範圍內 ,因這部分也是不計入工資,也就是不計入補償基數的。

有些特殊的勞動者收入項目,人力資源部門無法確認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基數的,都可以參考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的列舉項目。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應得工資」

經濟補償計算基數為「應得工資」,而非「實得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平均工資係,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屬於稅前的應得工資,即包含個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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