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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9 期 (2019年7月份)

在中國大陸設立租賃公司的相關規定作者:黃謙閔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們公司是作PCB的製造機,近期想到在中國大陸江蘇或廣州設立租賃公司,想請問目前到中國大陸地區設立「租賃公司」有什麼限制跟條件? 因為上網看見2018年2月中國大陸地區已經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5號),因此請問現在設立的法規依據為何? 以下都是我們想要了解的內容:

1.設立標準?

2.公司資本額限制?

3.股東身分限制?

4.營業地區限制?

5.營業項目限制?

6.公司組織型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7.(在臺)本地資本需多少?

8.經理人條件之限制?

9.該項目公司所需之證照? 謝謝您!

1. 外商投資企業為依照中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範,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經相關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在中國境內設立。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從籌辦設立起,即必須遵守中國相關法律規範與保護。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2. 故此,臺端企業若有意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租賃公司,則需先行參考《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2019年7月31施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18 年版)等相關規範中,是否有限制外商投資企業准入租賃業或有其額外的特殊要求。如臺端的眾多提問中,大都還是以上述法規為依據,併佐以當地主管機關所公佈的施行細則為依歸。在此筆者無法逐一詳論之。

 

3. 然則,就筆者多年來親自輔導臺商企業的實務經驗,針對中國大陸各類型企業的設立以及後續經營等環節,獨家歸納出中國大陸企業的【投控法務5S法則】等最大公約性法則,就臺端企業的眾多提問中,應可概括如下簡易說明與分析:

3-1. Structure investigate (境內外投控架構確認):大部份的臺商企業大都經由境外公司(免稅天堂)間接投資持股中國大陸子公司的模式,其常見的模式無外乎臺灣個人直接(或間接)投資中國大陸企業、臺灣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中國大陸企業等四種模式。

3-2. Staff of management (管理經營人員):中國大陸企業設立初期即至少需要有董事長(對內管理)、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監事、財務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其中,董事長可兼任法定代表人,其餘不可兼任之,臺端企業可自行評估適當人選。

3-3. Shareholder (股東組成與資金比例):就中國大陸現行法規而言,中國大陸企業依股東組成成份可分為內資企業跟外資企業,其兩種類型企業所依行的法源依據略有增減不同。

3-4. Scope of business (經營業務範圍):中國大陸企業經營範圍是採正面表列,其中若有牽涉到需前置審批的項目,則需要額外提出審查資格。例如臺端企業若要從事租賃專項為主的經營範圍時,就要事先額外應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格審查。

3-5. Special requirements (特殊資格要求):如上所述,當臺端企業的經營範圍有額外資格要求時,則需要提供相關資格審查。例如若要從事食品進出口買賣的企業則需要「食品流通許可證」,若要從事化學品進出口買賣的企業則需要「危險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等等。

 

4. 中國大陸地區因幅員廣大且各地經營風情不一,故前往中國大陸投資佈局時,應其整合性考量「投資法務」、「會計稅務」、「人資勞務」、「外匯財務」、「貿易關務」、「合同商務」、「供銷業務」等各方面。建議前期與臺商張老師團隊的顧問群作一全面性的探討與分析,方得以周全該中國大陸投資規劃。以確保該企業在中國大陸可「合法」經營、產品「合規」銷售、員工「合理」管理。

(本文作者黃謙閔現為經曜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協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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