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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0 期 (2019年8月份)

肥料外銷中國大陸應注意當地對產銷的相關規範作者:童裕民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要進口到中國大陸銷售的"液態有機質肥料"問題...關於在中國大陸目前我已經有申辦公司營業執照+商務局備案(海關還沒送驗),除了這些程序是否還需要到中國大陸農業部相關部門進行送驗或其他的申請要件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006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公布,20047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201711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8號令修訂,《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於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第三條)

四、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第五條)

五、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稅則編號3105.9019---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優惠稅率4%,一般稅率11%,增值稅率9%。海關監管條件代碼及監管檢驗檢疫類別代碼標記為7A,即自動進口許可證及入境貨物通關單。

(本文作者童裕民現為開南大學物流與航運管理系所專任副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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