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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期 (2019年6月份)

中國大陸電子商務熱點問題解析作者:張聰德

近幾年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很夯,其特色就是透過網路及支付費用給平臺來銷售商品,不需支付租金及人員費用,可降低成本增加獲利。針對此項新興產業,中國大陸特訂定《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並自今年201911日起開始實施。

《電子商務法》的重點解析

依據電商法第9條之定義,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法令重點整理如下:

(一)從事電子商務須辦理公司執照,但若為銷售農產品或自己個人加工商品,不需要進行登記(10)

(二)不論是否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均需依法納稅(11)

(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確保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31)

(四)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20)

(五)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17)

(六)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14)

(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28條第1)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依照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和與納稅有關的資訊,並應提示依照電商法第10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電商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28條第2)

(八)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8)

電商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之認定

按規定: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每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電商進銷貨管道與單據的完整

正規進銷貨須提供完整單據例如訂貨單、送貨單、合約等及發票,以證明確實有真實交易。然而很多電商運輸部分主要是透過快遞,甚至於有部分透過小三通的方式進行,其最大的問題就是單據的取得困難,若無單據就無法舉證進貨來源是否合法。而資金、單據與帳冊,三種流程管理方面需一致,若不一致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交易或跳開發票等風險。電腦資料及書面單據的部分兩者皆很重要,又因書面單據上會有簽字而電腦資料並無簽字因此只能做為輔助的證據,還是須提供書面資料及簽字方能證明交易,這將對電商經營形成極大的風險。

(本文作者張聰德現為曜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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