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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8 期 (2019年6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424日公布,共七條,自同年6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不予假釋、不予減刑: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二、有期徒刑減刑年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三、無期徒刑減刑年限: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四、死緩減刑年限: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五、重大立功減刑優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部門規章】

●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中國大陸生態環境部於2019521日公布,共六大點16點,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二、合理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物件情況、危害後果等相關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五、執法迴避制度: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六、裁量判例制度: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一批自由裁量權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參照。

 

 

●進口藥材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9516日公布,共七章35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進口藥材申請、審批、備案、口岸檢驗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首次進口:首次進口藥材,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進口藥材批件後,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備案。首次進口藥材,是指非同一國家(地區)、非同一申請人、非同一藥材基原的進口藥材。

三、口岸檢驗:口岸藥品檢驗機構收到進口藥材口岸檢驗通知書後,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商定現場抽樣時間,按時到規定的存貨地點進行現場抽樣。現場抽樣時,進口單位應當出示產地證明原件。

四、境外檢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對進口藥材的產地、初加工等生產現場組織實施境外檢查。藥材進口單位應當協調出口商配合檢查。

五、藥材包裝:進口藥材的包裝必須適合進口藥材的品質要求,方便儲存、運輸以及進口檢驗。在每件包裝上,必須注明藥材中文名稱、批件編號(非首次進口藥材除外)、產地、嘜頭號、進口單位名稱、出口商名稱、到貨口岸、重量以及加工包裝日期等。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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