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40 期 (2019年8月份)

赴中國大陸或香港進行勞務服務的稅務問題作者:倪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想瞭解設立在臺灣的公司與『中國大陸』或『香港』公司簽約,提供人員赴『中國大陸』或『香港』進行顧問及勞務服務,臺灣的公司在『中國大陸』或『香港』需申報稅務嗎?感謝。


一、中國大陸部分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個人部分

主要依據中國大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關於在中國大陸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及《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

 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 若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上述境內雇主包含臺灣公司在境內的機構、場所; 在臺灣公司被稅局採取核定徵收所得稅時,無住所個人為其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不論是否在該境內雇主會計帳簿中記載,均視為由該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除此之外, 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就其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工作所獲得薪酬)皆需課稅。在中國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大陸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大陸境內居住天數。

()公司部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 由提供勞務發生來確定其屬於源於中國大陸境內所得,需課徵企業所得稅;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的公告》37號公告,取消了以往對非居民企業的合同備案要求,,可待發生扣繳義務時才進行相關的扣繳申報手續。惟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和合同資料檔案,準確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備查。具體課徵要求請留意http://www.chinatax.gov.cn/download/pdf/fjmqy.pdf。在由中國大陸公司向臺灣公司支付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尚需依據《關於服務貿易等專案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境內機構因向境外支付外匯資金需要進行稅務備案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應扣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6%)×稅率%。同時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等的規定,增值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應按照相應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香港部分

()個人部分

香港採用屬地原則,其薪俸稅的規定是,若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如非香港僱主指派到香港工作,香港稅務局只會就受僱人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入息評稅,包括因提供該等服務而獲得的假期工資。一般而言,香港稅務局會按照每一課稅年度(指任何一年自4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 1/4/yyyy31/3/yyyy)該員逗留在香港的日數(在港逗留日數的基準)計算課稅。

依據《稅務條例》第112  8條 薪俸稅的徵免要求, 可提供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收抵免。即對於非香港僱傭合約, 只要在香港提供僱傭服務的相關收入須要繳納香港的薪俸稅。在決定一切服務是否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時,任何如在有關課稅年度(指任何一年自4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 1/4/yyyy31/3/yyyy)評稅基期(就任何課稅年度而言,指該年度內最終須納稅的入息或利潤的計算期間)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並在該期間內提供服務,則該員在該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並不計算在內。香港稅務局會以「身處當地天數」的方法計算,即使該員並非整天停留在港,亦會作一天計算。因此,抵港及離港日會作兩天計算。

()公司部分

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根據《稅務條例》,香港稅務局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即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以本案例而言, 如賺取服務酬金收入的服務在香港提供,所收取的服務費須在香港課稅。在 2018/19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針對法團適用兩級制利得稅率:即不超過$2,000,000的應評稅利潤, 稅率為 8.25%;在應評稅利潤中超過$2,000,000的部分,稅率為16.5%

(本文作者倪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臺商張老師)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