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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1 期 (2019年9月份)

兩岸仲裁2019年最新發展作者:陳希佳

中美貿易戰狼煙再起

中美貿易戰自20187月正式爆發以來,戰火不斷蔓延。受到美國貿易制裁的商品規模,從340億美元、160億美元,加徵25%的進口關稅,到2,000億美元,加徵10%的關稅。

今年20195月初,川普政府宣布,將針對從中國大陸進口的2,000億美元清單商品加徵的關稅稅率由10%提高到25%﹔複於8月中旬宣布,將自91日起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價值3,000億美元的貨品徵收10%附加關稅,可見中美貿易戰愈演愈烈,未見消停之勢。

一般認為,中美貿易戰已演變成科技戰,甚至是地緣政治主導權之爭,恐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根本解決。

國際仲裁風生水起

臺商深耕中國大陸數十載,中美貿易戰在各方面的影響既深且廣,各式商業爭議紛至沓來,勢所難免。國際及兩岸仲裁一直是商業社會經常選用的爭議解決方式,可合理預見,國際及兩岸仲裁案件數量又將迎來一波高峰。

伴隨兩岸仲裁界在2019年的五大最新發展(詳後述),臺商在爭議解決方面完全可以(而且應該)有新思維、新佈局,以更好維護其權益。

(一)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間的新《安排》

在涉及亞洲的國際仲裁案件中,當事人經常詢問的問題之一是:仲裁地約定在香港和約定在新加坡有何不同?就此,坊間有各種比較,過去似乎未見兩者間有非常重大的實質差異。然而,在20194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簡稱《安排》)及隨後將依據本《安排》而出臺的司法解釋實施後,上述局面將有所改變。

向來,除了部分海事仲裁的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當事人就仲裁地在中國大陸境外的仲裁案件,無法向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程序;因此,倘若當事人認為在仲裁程序開始前或進行中,向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程序,以凍結對方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財產或保全證據等至關重要的話,當事人就必須同意將爭議提付中國大陸境內的仲裁機構仲裁,日後才可能向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申請保全程序。

如今,本《安排》就上述跨境保全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使得有上述保全程序需求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以香港為仲裁地,將爭議提付符合本《安排》第二條第二款的仲裁機構,增加了當事人的選擇可能性,非常有利於吸引有此保全需求的當事人選擇香港作為涉中案件的仲裁地,在實務上具有重大影響,其具體執行細節將由日後公布的司法解釋予以完善,殊值實務界人士持續觀察。

(二)中華仲裁國際中心(CAAI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拓展跨區域仲裁服務,特於香港設立第一個海外分支機構,2018127日以中華仲裁國際中心(CA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簡稱CAAI)為名完成註冊,並且已在20198月間受理第一個仲裁案件。

中華仲裁國際中心在組織上設有董事會、仲裁院、秘書處及國際諮詢顧問小組。董事會為決策與指導單位;仲裁院為正確適用其仲裁規則之最終決定機構;秘書處負責案件管理並處理國際中心日常事務與提供仲裁院運作所需之相關協助;另由國際仲裁領域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之國際諮詢顧問小組,就機構經營與發展策略提供建言,供董事會參考。其已備置與國際接軌的《中華仲裁國際中心仲裁規則》、《中華仲裁國際中心仲裁人暨當事人倫理規範》、《中華仲裁國際中心案件管理會議指引》等文件,正式開始運作。

(三)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

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仲裁,可免除部分香港臨時仲裁中的費用﹔仲裁地在香港的臨時仲裁的默認指定機構,根據香港《仲裁條例》(第609章)(下稱《條例》)行使以下職權:

·     根據《條例》第23(3)節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員人數的情況下確定仲裁員的人數;

·     根據《條例》第24節在適用的仲裁員指定程序中無法產生指定的情況下指定一名仲裁員;

·     根據《條例》第32(1)節在仲裁協議中注明的程序中無法産生指定的情况下指定一名調解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201981日公布:除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另行指示,在一個總爭議金額爲250萬港幣以下的仲裁中,第一次依照2019年《仲裁(委任仲裁員及調解員和決定仲裁員人數)(修訂)規則》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交决定或指定申請的當事人應當支付一次性費用8,000港幣。《修訂規則》允許HKIAC在行使《條例》下的任何職權時免收8,000港幣的費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將不會在該仲裁中對于任何當事人後續提出的任何請求收取進一步的費用,除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合理的情况下另行决定外。

(四)北京仲裁委員會的新規則

北京仲裁委員會自201991日起施行新版的仲裁規則(簡稱“新規則” ),依據新規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標的金額由原本的人民幣100萬元調高為人民人500萬元。最大的亮點是實行全新的收費標準,將仲裁費用明確區分爲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增加透明度,這是中國大陸地區二百五十多家仲裁機構中,首見明文區別仲裁員報酬和機構費用的規定,引起業界廣泛的回響與討論。依據新規則,在爭議標的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北仲的仲裁員報酬已高于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的仲裁人報酬。此外,在當事人有明文約定的情况下,仲裁員報酬可以按小時計費。

(五)中國大陸開放讓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管理仲裁程序、展開仲裁業務

國務院於201986日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第二(四)條(1):「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决機構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在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當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財産保全、證據保全、行爲保全等臨時措施的申請和執行。」這是中國大陸首次開放讓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决機構在中國大陸境內管理仲裁程序、展開仲裁業務,對於爭議解決市場將帶來巨大衝擊。

此舉一方面顯示中國大陸當局已有相當自信,認為中國大陸主要仲裁機構有能力面對境外仲裁機構在境內展開仲裁業務所帶來的競爭;另一方面也預告了中國大陸的仲裁法制及仲裁機構進步改革的腳步將不停歇,將趨向更加專業化、朝向對標國際、與國際接軌的方向繼續前行。

(本文作者陳希佳現為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臺商張老師)



(1) 國發〔201915號,發布日期:201986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8/06/content_54191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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