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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解散獲配清算所得 財部釋疑:也可適用海外資金專法!

2019/12/24 15:50

海外資金專法8月15日上路,年底可望突破500億元大關。(資料照,路透)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出解釋令指出,台商解散、清算境外轉投資公司,所分配的清算所得,因性質和每年獲配的境外轉投資收益,同樣可適用海外資金專法匯回;會計師認為,此核釋可望加速企業調整境外布局腳步,有利資金回台意願。

財政部官員表示,專法針對企業部分,海外資金僅限「境外轉投資收益」,根據條文,指的是營利事業自其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轉投資事業獲配的投資收益。不過,近日有業者認為,解散、清算境外轉投資公司,所分配的清算所得,不知是否可適用專法。

財政部檢視這部分規範後,昨天發出解釋令明確訂定相關規範,若台商清算解散轉投資企業,所獲配的剩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的所得,性質類同於從轉投資企業獲配的投資收益,一樣可適用專法。

財政部也提醒,依規定,這類企業應檢附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盈餘分配議事錄,應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取代。

對此,KPMG(安侯建業)營運長張芷認為,近來台商因受貿易戰及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令修訂因素影響,企業多有企業重組或調整企業投資架構的想法,財政部明確釋疑,預計應可加速企業調整境外布局腳步,有利資金回台意願。

資誠會計師林巨峯則提醒,台商考量時,也應思考關閉境外子公司後,可能衍生的稅負影響,應比較適用一般稅法課稅的差異,並留意適用專法必須有實際資金匯回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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