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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2 期 (2019年10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926日公布,共11條,自201910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全類型:本安排所稱「保全」,在內地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強制令以及其他臨時措施,以在爭議得以裁決之前維持現狀或者恢復原狀、採取行動防止目前或者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危害或者損害,或者不採取可能造成這種危害或者損害的行動、保全資產或者保全對解決爭議可能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

二、管轄法院: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財產所在地或者證據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三、申請程序:當事人在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受理仲裁申請後提出保全申請的,應當由該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轉遞其申請。

四、解除保全:在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受理仲裁申請前提出保全申請,內地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收到有關機構或者常設辦事處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證明函件的,內地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五、訴訟收費:當事人申請保全的,應當依據被請求方有關訴訟收費的法律和規定交納費用。

【部門規章】

●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於201996日公布,共四章30條,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主要內容如下:

一、網路貨運經營: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路貨運經營者委託,使用符合條件的載貨汽車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二、健全交易規則:網路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服務協定,明確實際承運人及其車輛及駕駛員進入和退出平臺,托運人及實際承運人權益保護等規定,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評價結果。

三、健全投訴舉報:網路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鼓勵網路貨運經營者建立爭議線上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四、記錄相關訊息:網路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的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保存相關涉稅資料,確保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

五、加強保密管理:網路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托運人等相關資訊的保密管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資訊,不得使用相關資訊開展其他業務。

 

●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923日修改公布,自同年11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幹細胞專利權: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第2段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但是,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幹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二、檢索過程:審查員通常根據申請的特點,按照初步檢索、常規檢索和擴展檢索的順序進行檢索,流覽檢索結果並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直到符合本章第8節所述的中止檢索的條件。

三、會晤審查: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以約請申請人會晤,以加快審查程序。申請人亦可以要求會晤,某些情況下,審查員可以拒絕會晤要求,例如,通過書面方式、電話討論等,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事實認定清楚的。

四、幹細胞性質: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1.1節。將第9.1.1.2節修改第9.1.1.1節,並在段尾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人類胚胎幹細胞不屬於處於各個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五、優先審查:對涉及國家、地方政府重點發展或鼓勵的產業,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或者在市場活動中具有一定需求的申請等,由申請人提出請求,經批准後,可以優先審查,並在隨後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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