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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呂清郎/台北報導

專法 成台商資金回流特別待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是提供台商租稅上的「特別待遇」,遠東商銀強調,以往台商資金回台,會被課21%的稅率,但新法規定下,台商海外資金若在施行日開始的2年內,匯回至「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可享第1年8%、第2年10%的優惠稅率,這些資金在未來五年內,在台灣進行實質產業投資,稅率還可再減半至4%與5%。

 遠東商銀指出,資金匯回的專法的優惠稅率,主要還是針對台灣境內企業在海外的資金產生巨大吸力。以台商投資大陸為例,過去為了資金調度方便及投資架構的彈性,多是透過境外公司再投資至大陸境內的實質營運公司,最終從大陸獲取的利潤在匯出大陸後,也大多停留在境外公司統籌運用。

 但就算是三角貿易或用移轉定價(TP)等交易模式,將貿易的差價留在海外用做trading的境外公司帳戶中,不管是前者投資利潤,還是後者因貿易賺取的差價,共同點都是資金不願意匯回台灣母公司。遠東商銀說明,因為一旦回到台灣母公司,就必須在台灣繳納21%的稅額,利用這次的資金回台專法,台灣企業可以將過去累積在OBU帳戶或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海外資金匯回台灣,不論是8%或10%,甚至是一半的4%或5%稅率,都比21%巨大稅務有利得多。

 台商境外資產的布局多樣性,包含個人持有銀行存款、金融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及透過公司持有的前類各項資產,因此,這時要回台的資金必須考量其來源種類,若為現有的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其回台的移動成本或機會成本相對好掌控。遠東商銀指出,但資金來源來自於股權投資或不動產投資,以及來自於透過公司持有的各類資產,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可能須考量資產所在地國家的資金轉換成本,譬如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其他行政成本。

 至於營利事業在專法上路後可評估是否將盈餘匯回,海外子公司瘦身後,未來若要調整投資架構或處分受控海外公司,稅務議題也會相對單純。儘管資金回台雖然讓母公司依稅率繳稅,但資金投入實質投資達一定年限可申請退還50%稅款,營利事業宜儘早評估是否要申請依專法匯回,及資金回台後的實質投資可能。

 遠東商銀認為,若依循專法匯回境外的資金,將不分本金或收益都要課稅,評估境外資金匯回前,宜先行按解釋令檢視資金性質,若能提出證明區分非所得資金,或已超過核課期間之所得,原則上無須補報或補繳基本所得稅額。反之,若未確實釐清而依專法直接匯回並進入專戶控管,雖專法上路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可享優惠稅率各8%及10%,有實質投資台灣實績可再減半之優惠,但可能因全額課稅及無法抵扣所得來源國扣繳稅款而可能須多繳稅,且匯回的資金用途還有不少規範。

 不管是選擇專法或解釋令將資金匯回台灣,必然會影響台商們境內外短、中、長期資金運用與資產配置比例及經營策略、財富傳承的安排。

 遠東商銀建議,應依照企業或個人的規劃先去作全盤性評估,清楚了解每個環節的重點,並且多與稅務理財專家團隊詢問討論或透過「國稅局輔導窗口」來諮詢,切莫人云亦云,導致資金回台後,反而衍生更高的稅負和財產紛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