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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的重要通知汇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举国上下都积极投入到这场抗"疫”行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疫情期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应对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的重要通知汇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举国上下都积极投入到这场抗"疫”行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疫情期间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应对措施。具体内容汇总如下:

一、与疫情相关商标业务期限问题,请看这里

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下称《解答》),详细告知商标业务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商标业务办理期限事项。

《解答》明确,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 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起中止,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继续计算。

《解答》还明确,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应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此外,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7日

二、专利证书进入电子时代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指出,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明确对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进行业务调整,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自2020年2月17日起,专利申请受理阶段通知书不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章”,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

公告还指出,自2020年2月17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各专利代办处以及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不再提供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和决定的纸件副本;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出且没有签章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提出请求,下载带有电子印章的通知书和决定。用户还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对带有电子印章的电子专利证书、通知书及决定电子文件进行校验,相关操作流程及校验指南参见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帮助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7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商标申请办理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商标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议优先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同时已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建议当事人优先选择网上方式办理文件提交、费用缴纳等业务。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http://sbj.cnipa.gov.cn/wssq/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自行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申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已注册网申用户的,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未注册的,先注册后再提交申请。

二)网上缴费。已注册网申用户的,选择“网上申请用户登录”,办理缴费业务。仅办理网上缴费业务,选择“简易用户登录”,先注册简易用户后再缴费。

二、可邮寄递交的纸质文件尽可能采取邮寄方式。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邮寄时,一案使用一个信封邮寄,并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政编码:100055。

三、就近办理商标申请时请关注地方窗口服务通知。建议尽可能减少到各地窗口办理业务,确需前往地方商标受理窗口、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业务的当事人,请按照当地相关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工作通知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2月5日

四、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便于当事人办理恢复权利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当事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一、 第三五零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材料?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三、 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3日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当事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服务大厅于2月3日起正常开放。同时,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您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尽量使用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一、办理专利申请业务

建议您采用电子方式提交专利新申请并办理相关业务。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两种电子申请业务办理方式:一是电子申请客户端,二是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您在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注册后,选择其中一种电子申请方式即可实现专利申请文件的编辑、提交和各类通知书的接收以及有关手续的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网站。

如果您已经通过纸件方式提交了专利申请,请您下载并安装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纸件转电子申请请求,经审核通过后再使用电子申请客户端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邮寄申请日后其他文件。

如果您提交的是PCT国际申请,建议您在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上选择电子申请客户端或在线业务办理平台方式办理文件提交和通知书接收等手续,具体操作详见网站。

二、办理缴费业务

(一)缴费服务

1.网上缴费

如果您是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请您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查询并缴纳专利费用;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缴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银联在线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

2.银行或邮局转账汇款

您可以通过银行和邮局汇付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请您在汇款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通过传真(010-62084312/8065)或发送电子邮件(shoufeichu@cnipa.gov.cn)的方式补充缴费信息。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入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 号:711171018260016603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局汇付:

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二)费用查询服务

1.网络查询

您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专利检索与查询”进入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国家专利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088476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08830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010-62088216

(三)其他专利收费业务

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和再寄,出具缴费情况说明,更改收据抬头等业务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houfeichu@cnipa.gov.cn咨询并办理。

三、办理专利事务服务业务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提供“文件副本&证明文件业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质押许可业务”等业务办理功能,申请各类专利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专利文档,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均可以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

如果您在使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6383,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pquery@cnipa.gov.cn咨询服务人员,我局将予以办理指导。

四、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您可以登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申请和中间文件。为方便广大用户,所有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直接使用集成电路电子申请系统;未注册的用户,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使用。

通过电子申请平台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需要提交样品的,请将样品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收,详细地址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上注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样品"。

如果您在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致电010-62088216/010-62088351咨询。

五、相关业务办理网址

1.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2.PCT电子申请网http://www.pctonline.cnipa.gov.cn

3.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3日

六、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三五零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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