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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6 期 (2020年2月份)

中國大陸社保新規定及因應之道作者:蕭新永

中國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20191129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202011日正式實施。《暫行辦法》含蓋港澳臺居民參加社保對象範圍、險種及待遇、經辦程序、雙重參保免除部分險種的處理方式、離開中國大陸時社保關係的處理方式等等規定。本文專論臺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社保的規定及因應對策。

一、參保的對象及險種、資格條件

《暫行辦法》2314條規定,適用對象及意願、險種、資格如下:

適用對象範圍
參保意願
適用的險種
資格條件

就業人員

在中國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簡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臺籍員工
強制參保

應當參加五個險種:

1.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3.工傷保險

4.失業保險

5.和生育保險

1.居住證

2.勞動合同

未雇工的個體戶人員

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兩個險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居住證

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且辦理居住證的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兩個險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居住證

未就業人員

在中國大陸居住且辦理居住證的未就業臺灣居民
自願參保
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兩個險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居住證

未就業人員

在中國大陸就讀的臺籍大學生
自願參保
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居住證

詳細分析如下:

()參保的對象:一為就業人員,分別為就業的臺籍員工、未雇工的臺籍個體工商經營者、靈活就業人士等;二為非就業人員,分別為未就業的臺灣居民以及臺籍大學生。

()參保的險種:1.就業人員:在中國大陸註冊的用人單位所聘用的臺籍員工,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2.未雇工的個體工商經營者:在中國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臺灣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靈活就業人士:在中國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居住證的臺灣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4.未就業的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居住且辦理居住證的未就業臺灣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5.臺籍大學生:在中國大陸就讀的臺籍大學生,參加大學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以上第1項是強制性參保,第25項為自願性質,非強制性參保。

()參保的資格:《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參保的臺灣居民不能持「臺灣居民來往中國大陸通行證」(即俗稱的「臺胞證」)參加社保,必須持「居住證」為唯一的有效文件,才能參加社保。

二、免除基本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之規定

由於臺籍員工已經參加我國的勞健保,並認為勞健保制度健全且有保障,如再在中國大陸參保則形成重複投保的不合理情形,且無實質利益。再者中國大陸的社保費率相當高,對來講是一筆很大的成本負擔。

因此,在《暫行辦法》的11條規定,已在臺灣參加勞健保,並繼續保留社保關係的臺灣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中國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此舉可以降低臺商的勞動成本及臺籍員工的費用支出,並提高臺商及籍員工參保意願。

換言之,符合規定的臺籍員工只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三種屬地社保;但不符合條規定的臺籍員工仍然要參加五個險種。

三、臺籍員工離開中國大陸時社保關係的處理方式

《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臺灣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之前離開中國大陸的,其社保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大陸就業或者居住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係的,可以將其社保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換言之,暫時離開中國大陸的,可保留社保關係,俟機會重返中國大陸就業或居住的,參保年資可以累計計算;如果未來不再返回中國大陸就業的,可以領回個人帳戶儲存額。社保個人帳戶包含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帳戶。

四、移轉參保地及退休的規定

中國大陸幅員遼闊,有31個省市自治區,臺籍員工依法可以自由跨市跨省就業。亦即可以隨身攜帶社保關係,轉移就業地點,以利於參保、退保、加保之作業流程,並保住自己的權益。

另外《暫行辦法》也確定了臺籍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養老金的领取地方式。按照第8條第2款規定,跨省就業的臺籍員工,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不滿15年,依照《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可以採取延繳、補繳政策,使自己達到繳費15年的繳費紀錄,而獲得領取養老金的權益。

五、臺商及籍員工的因應之道

()應持續注意地方的相關社保政策

由於《暫行辦法》在2020年正式實施,各地方對《暫行辦法》的落實辦法也正陸續公布,臺商應當關注各地方社保政策,並跟著調整。例如廣東省於201912月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增加了企業年金及商業養老保險的福利政策,這對企業留才起到激勵的作用。

()居住證作為臺灣居民參加社保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到強制性規定

臺灣居民參保的有效文件是「居住證」,所謂「居住證是指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所頒發給常住在中國大陸的臺灣居民的身分證明文件。該辦法第2條規定,臺灣居民可以根據「本人意願」依法申請領取居住證。然而《暫行辦法》將居住證作為唯一的有效文件,在程序上強制規定臺灣居民先辦好居住證,才能參加社保,這與居住證申領辦法所規定「本人意願」互相矛盾,而對港澳居民則放寬為居住證與通行證都是有效文件,顯然有差別,值得觀察

()免除兩個險種需要臺灣相關授權機構的證明,這是否要進行公證?

籍員工先要繼續保留臺灣的勞健保關係,而且要有「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才能申請免除兩項險種。授權機構是哪個機構?其出具的證明是否需要進行公證?這些有待相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兩岸是否進入協商機制,才能落實規定,臺商應該持續關注未來的發展。

()強制性參保,臺籍員工是否參保,將被列為稽查對象

在強制參保的規定下,企業進入全員(含境外員工)參保的時代,中國大陸的徵稅單位也會進行勾稽查核。

()僱用臺籍員工,應先了解該員工的勞健保現狀

由於能免除兩個險種,企業不但能少繳社保費用,又能保障臺籍員工的社保福利,應當是一個良好的政策,唯一要思考的是所招募或派遣的臺籍員工是否符合免除的資格,今後臺商若要招募臺籍員工,可以此項規定作為招聘條件,但應先調查其在臺灣的投保現狀及其合法性。

(本文作者蕭新永現為遠通國際經營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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