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6 期 (2020年2月份)
臺灣公司和中國大陸客戶貿易之稅務問題如何處理?作者:何淑敏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若我們的客戶-甲在南京下單給我公司,但我公司會把原件寄至蘇州加工廠-乙協助組裝後並直接出貨到我們的客戶-甲, 若我們的加工廠-乙是在保稅廠作業出貨至南京客戶-甲,客戶甲也一定需在保稅廠才能省增值稅及關稅? 若客戶甲不在保稅區是否就無法節省增值稅及關稅。另外上述的交易模式,我公司並無實際出口記錄,都在境外作業,且無境外的BVI公司帳戶,那二聯式發票需開立嗎? 若需要的話無出口報單是要以何名目開立發票呢? 還有客戶-甲反應資金無法從中國大陸匯出到臺灣給我們,但都有出貨作業,為何貨款無法合法匯出呢?
一、定位臺灣公司角色■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首先須釐清臺灣公司所扮演的角色,通常可分為「仲介商」及「貿易商」兩類:
1.「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如果臺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之一,則較類似賺取成交佣金的仲介商:
‧不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僅負責促成交易,但不對貨品之瑕疵負責。
‧與買方、賣方或三方供同簽訂佣金合約,而非買賣合約。
2.「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相反的,如果臺灣公司具有以下特徵,則通常被視為賺取買賣價差的貿易商:
‧負擔貨物之瑕疪擔保責:若貨物有瑕疵,需負責處理。
‧與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
‧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與支付給供應商之貨款,皆為全額。
二、「居間收取佣金」的仲介商之課稅方式
‧營業稅:外銷勞務零稅率
‧計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貿易商接獲中國大陸客戶信用狀後,轉開信用狀向中國大陸供應廠商訂購貨品,並由中國大陸供應廠商以自己之名義出貨品逕交中國大陸客戶。
‧申報: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
‧營所稅: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
如果運送非採用進出口報單模式而用寄送者必須檢具郵局寄送證明。
三、貿易商「從中賺取價差」之課稅方式
‧營業稅:非屬課稅範圍
‧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免予列入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所稅:按進銷貨方式列帳
有關發票之開立,端視臺灣公司之角色定位係屬仲介商抑或貿易商如上所述而定。
有關資金匯出中國大陸之問題,如果貴公司與中國大陸客戶甲簽定明確的商業合約,照理說,在中國大陸應該可以依照合約繳納中國大陸稅負並完成匯出之手續。茲因資訊有限,可能必須看到貴公司和中國大陸客戶甲及加工廠乙之具體契約關係才能進一步了解客戶-甲反應資金無法從中國大陸匯出到臺灣的原因。
(本文作者何淑敏現為智興科技有限公司財務長、臺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