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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期 (2020年1月份)

淺析中國大陸臺商人資勞務管理新趨勢作者:黃謙閔

中國大陸近兩年來逐步淡化臺籍與當地受雇幹部的區隔,對於臺籍幹部有了更彈性的管理,如20188月發放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同月取消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201911月,中國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簡稱「41號令」),並將於202011日起實施。

41號令」中明確規定,港澳臺等地居民能憑藉香港、澳門、臺灣等地的相關主管機構所出具已參加社會保險證明者,即可免除中國大陸加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對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居民在中國大陸地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延宕已久的問題予以明確規定。

此外,201810月先行適用新的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稅率,並從20191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除調整了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外,也提高了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人民幣5,000/( 6萬元/);同時增加子女教育支出、自身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面對中國大陸個所稅制度變革,實務上經常遇到臺籍幹部詢問,如何規劃個人薪資結構以減免或少繳個人稅負等問題,同時臺籍幹部的薪資認列與核發也多所偏頗。對此筆者大多建議還是「如實申報,如實繳稅」為主,以免因事後不可測的人為因素,而衍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臺籍幹部的薪資所得皆需在當地繳稅。並且根據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中國大陸企業用人單位即貴公司為其扣繳義務人。同時根據該法 第13條所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再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範,若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鑑於兩岸人資勞務管理漸趨一致,筆者將多年來輔導臺商企業的經驗,針對勞動合同及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管理,歸納出『新、半、金、八、倆』的簡易口訣,進一步分析如下,以供臺商對中國大陸當地的人資勞務管理較深刻的認識:

: 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中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人民幣5,000/( 6萬元/)。且增加了各項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等專項扣除額等。

: 勞動合同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最長試用期為六個月(半年)

: 五險一金的比例與計算(如附表說明),應注意各地投保要求及比例會略有些差異。

: 勞動合同法第20條所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八成),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的簽訂需平等一致,雙方充分知情。若遇勞資糾紛時需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國大陸現行社會保險規定(五險一金)

種類

社會保險

公積金

內容

生、老、病、失、傷

住房公積金

管理單位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費用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人單位及個人各自部分承擔。

用途

養老部份於退休時領回

於購屋或修繕時領回或貸款。

提撥比例

單位:11%~37%

個人:8.2%~11%

單位與個人5%~20%

提撥基數

12個月平均薪資

12個月平均薪資

提撥上下限

平均工資的60%~300%

最低工資~平均工資的300%

(本文作者黃謙閔現為曜華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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