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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5 期 (2020年1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91226日公布,共7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投資合同:本解釋所稱投資合同,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定,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專案合同等協議。

二、合同效力:對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所指的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簽訂於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資法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適用前款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

三、禁止領域: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限制領域: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當事人主張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有效的,應予支持。

五、參照適用:人民法院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臺灣地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

 

【行政法規】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中國大陸國務院20191022日公布,共七章72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營商環境: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二、優化內容:國家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

三、優化原則: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四、評價體系: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

五、負面清單: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並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部門規章】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20191214日公布,共四章25條,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辦理方式: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採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二、協定待遇:本辦法所稱協定待遇,是指按照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三、填寫報表: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訊報告表》。

四、申退稅款: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稅收征管法規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同時提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五、後續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後續管理,準確執行協定,防範協定濫用和逃避稅風險。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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