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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 期 (2014年5月份)

大陸最近工商登記、年檢變革對臺商的影響及應注意事項作者:劉卓芳

        依據201310月間,大陸國務院提出對於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以及1228日通過了「公司法」的修正。2014218日國務院終於正式發佈「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朝著簡化手續、放鬆準入管制等原則,對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及其他登記事項進行改革。

        這份31日正式施行的「方案」內容主要的改革核心有二:一是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要件,以認繳登記制度來取代實收資本;二是簡化經營場所登記手續上,申請人只要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配合註冊制度的改變,現行外資企業註冊登記申請也進行了全面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註冊登記,可到工商登記機關,也可在網上申請登記。在可預期不久的未來,兩岸服貿協議以及貨貿協議將全面通過,臺資企業進入大陸的主體將會更多元化。本文將對此新措施對臺商投資大陸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個人的淺見,供臺商朋友參考。

        回溯臺資產業由南進轉向西進起迄今有二十餘年的期間,九零年代初期前往大陸投資的廠商主要是一些被稱為「夕陽工業」的製鞋、紡織製衣等勞力密集的產業。隨著大陸經濟實力的增長,二十一世紀起大陸政府關懷的眼神已經轉為資本密集的電子產業,各種獎勵政策的出爐,前往大陸投資金額及規模有逐漸擴大的傾向。而在2008年歷經國際金融風暴以及大陸勞動政策偏左等因素,無論是臺資或外資企業進入大陸的腳步有逐漸放緩的趨勢。長時間的接觸,臺灣累積對大陸經貿的依賴度提高,似乎也間接的使臺灣走上「悶」經濟的窘境。本次,這個被大陸政府形容為大開大闔的改革,是否真的可以為臺商開創一條經營的坦途呢筆者認為當然應該由新的條文內容來尋求答案。

        首先,「方案」改革的核心是廢除最低法定註冊資本(1)的限制,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不再限制首次出資比例、繳款的期限以及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並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要求:股東(發起人,以下同)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期限,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中,股東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擁護者認為: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與首付比率的規定,會導致資本的閒置和浪費,讓欠缺充足資金踏入市場的主體得以喘一口氣;反方意見則以為:這個自我約束的措施,其實也隱藏著企業在未來營運的風險,尤其一些初期需要投入高資本「燒錢」的生技產業,一旦大股東不堪鉅額虧損違約抽身之時,擁有技術欠缺資金的小額投資人,將被迫加速毀滅過去的研發生果。筆者個人認為:這條文的修正確實有利於準入者,但對於企業的永續經營持以保留的看法。

        其次,「方案」的另一個亮點是簡化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眾所周知,兩岸公司登記最大的差異在於:臺灣允許商貿企業登記在商住混合的場所營業;大陸的商貿企業則限制登記在商業性質的寫字樓營業。且臺灣登記機關允許相同門牌的營業場所可以合理的並存一個以上的企業;在大陸的寫字樓則不允許一個以上的商貿企業並存在相同的營業地址,這種人為的行政限制,增加了市場準入者的障礙及租金支出的負擔。雖然大陸政府推行內外資企業一體的「國民待遇」,但是實務上,當地內資企業可以登記在經濟城,另行尋找較便宜的居民樓作為營業辦公場所,主管機關也默許這種經營地與註冊地不一的「擦邊球」現象。或者,部份城市街道辦也會提供當地居民較為便宜甚至免費的辦公場所予創業者。整體來說,在相同條件的競爭環境下,外資企業由於需要支付較高的租金成本,導致市場競爭力的降低。本次簡化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對於資金不充裕的小規模外資企業來說,確實是一件令人振奮的喜訊。尤其,隨著服務業佔經濟比重的提高,擁有優質專業技術且資金匱乏,無力承擔高額租金的企業經營者,更有機會進入大陸接受市場的淬煉。

        此外,配合工商登記制度的改變,工商總局自201431日起取消已經實施20餘年的年檢工作,實施年檢工作的初衷是檢驗企業是否合法經營?是否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對註冊資本的年檢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環節,這個由政府來承擔裁決淘汰出局者的功能,回歸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減少企業的負擔,值得予以稱許。

        然而,實務上所稱的聯合年檢並不僅只是工商部門為之,大陸境內的內外資企業,每個年度需要接受檢查的內容,還包括: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海關、統計部門以及商務等部門,這些部門向企業所取得資料表格檔的份量並不少於工商部門,尤其外資管理單位(商務部門)每年要求外企業提供的各種資料表格甚至會高達10餘項。在期盼大陸政府核心思維由「大政府」轉變「小政府」之時程能更快一些,簡化遞交相關資料的數量之際,企業也應花費更多精力來從事產業轉型升級、內部治理事宜,才是企業永續活存的不二之法。

(本文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臺商張老師)

 

1: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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