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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期 (2012年10月份)

在大陸境外提供勞務取得佣金收入,應否在大陸課稅?作者:林永法

■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1. 請問在境外提供服務而從大陸企業取得的佣金收入應扣繳所得稅嗎?
  2. 最近聽大陸企業說新法規要求課所得稅及營業稅,請問是否如此?
  3. 若真的需要課稅,請問在台灣報稅時能否抵扣?

■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境外企業為大陸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佣金收入,在大陸應否課稅問題答覆如下: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對在大陸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課稅。至於是否屬於在大陸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其認定標準:1.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2.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3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遊;4.下列情形,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1)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不屬之)、(2)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5.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6.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依據上開規定,如果外國企業提供勞務不發生在大陸境內,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企業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大陸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大陸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大陸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大陸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3.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依據此規定,如果提供勞務不發生在大陸境內,無須繳納大陸的企業所得稅。

三、雖然依據上開規定,境外企業在境外為大陸企業提供勞務,如果勞務提供地不在大陸,看不出要在大陸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然而因為大陸企業如要支付境外企業勞務費用時,將面臨外匯結匯問題,而且大陸企業如要將此筆勞務費用(佣金收入)列入其申報所得稅的費用科目,則會面臨國稅局要檢視是否扣繳所得稅款問題。因此,為了避免各地國稅局的實務執行差異,建議在發生個案時,向所在地國稅局進一步確認。

四、如果境外企業為大陸企業在境外提供的勞務要課稅,其課稅的營業稅不能在台灣扣抵,所得稅部分如果該境外企業是台灣的企業,則其在大陸被課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台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請扣抵,但是扣抵稅額有上限規定。

  (本文作者林永法現為三泰管理顧問公司董事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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