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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3 期 (2018年3月份)

中國大陸最近法規動態摘要 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 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和解協議效力: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 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 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 協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 二、裁定中止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 ) 各方 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 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 ) 當事人達成 口頭和解協定,執行人員將和解協定內容記入筆 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變更和解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執行 和解協議,並向人民法院提交變更後的協議,或 者由執行人員將變更後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各 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不履行的處理: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 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 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 起訴訟。 五、協議無效撤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和 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 起訴訟。執行和解協議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後, 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以 執行和解協議無效或者應予撤銷為由提起訴訟 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
 部門規章
●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信息交互平臺運行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於 2018 年 2 月 13 日發布, 共六章 27 條,自同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限期 3 年, 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運營數據: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 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 級平臺傳輸相關基礎靜態資訊以及訂單資訊、經 營資訊、定位資訊、服務質量資訊等運營資料。 二、保存期限: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所接收的運 營資訊資料,線上保存期限不少於 6 個月。 三、傳輸質量: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傳輸資料的完 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資料傳 輸質量。
四、測評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資料傳輸質量測評結 果由部級平臺定期向社會進行公佈,年度測評結 果納入計程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內容。 五、運行維護: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網約車 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使用的責任人及連絡人,並告 知部級平臺運行維護單位,要加強網約車監管資 訊交互平臺登錄帳號的申請開通管理,並督促使 用人員妥善保管帳號資訊,定期更換密碼。 ● 反保險欺詐指引 中國大陸保監會於 2018 年 2 月 11 日公布,共四 章 47 條,自同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險欺詐:保險欺詐 ( 以下簡稱欺詐 ) 是指假借 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 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 除特別說明,本指引所稱欺詐僅指保險金詐騙類 欺詐行為,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 險金 ; 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 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 故意造 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等。 二、風險管理:保險機構應當承擔欺詐風險管理的主 體責任,建立健全欺詐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規 範操作流程,妥善處置欺詐風險,履行報告義 務。 三、責任單位:保險機構董事會承擔欺詐風險管理的 最終責任,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 則,可以授權其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其欺 詐風險管理的部分職責。 四、監督評價:監事會 ( 監事 ) 應對董事會及管理層 在欺詐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五、道德風險:保險機構應將員工道德風險可能引發 的職務欺詐作為欺詐風險管理的重要部分,營造 誠信的企業文化,健全人員選任和在崗履職檢查 機制,明確崗位責任,設置內部控制和監督措施 等。 六、內部培訓:保險機構反欺詐職能部門應定期向公 司管理人員和員工提供反欺詐培訓,培訓內容應 包括公司內部反欺詐制度、操作流程、職業操守 等,針對承擔反欺詐職能的員工還應進行欺詐監 測方法、欺詐手法、關鍵指標、內部報告等培 訓。(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 律師、臺商張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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