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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4 期 (2018年4月份)

中國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1834日公布,共17條,自20189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審判信息公開: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的流程資訊,應當通過互聯網向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人民法院審判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流程資訊,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向公眾公開。

二、統一公開平臺:中國大陸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門戶網站以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大陸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的連結。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手機、訴訟服務平臺、電話語音系統、電子郵箱等輔助媒介,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主動推送案件的審判流程資訊,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三、身分驗證依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律師執業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獲取審判流程資訊的身份驗證依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應當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採集、核對身份資訊,並預留有效的手機號碼。

四、查閱電子卷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影、電子卷宗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大陸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或者其他訴訟服務平臺提供查閱,並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五、不得公開情形: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或者限制獲取的審判流程資訊,不得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部門規章】

●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海關總署於201833日發布,共五章32條,自20185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資訊的採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二、企業分類: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認證企業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上述企業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三、三互原則: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以下簡稱“三互”)。

四、企信報告:海關建立企業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對有關企業實施信用管理。企業應當於每年11日至6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當年註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企業,自下一年度起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資訊年度報告》。

五、走私認定: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走私犯罪,以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為准進行認定。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為准進行認定。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大陸交通運輸部於2018213日公布,共六章57條,自2018316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航空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二、安管方針: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

三、安管體系: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並運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規定中未明確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

四、指標目標: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與本單位運行類型、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安全績效指標,以監測生產運行風險。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業安全目標制定本單位安全績效目標。安全績效目標應當等於或者優於行業安全目標。

五、安管制度: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滿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崗位要求。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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