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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期 (2018年9月份)

臺商在中國大陸簽訂購銷合同應注意事項作者:林永法

   購銷合同其實就是買賣合同,所謂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據中國大陸《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臺商簽訂購銷合同應注意事項

(一)       口頭約定:亦即以誠信原則的口頭約定,作為買賣雙方的履約基礎。此類方式如果是小額的交易,因為風險可以承受,因此臺商較容易便宜行事。惟如果發生爭議,則因為口頭約定難以採證,難以保護權益。而且如屬大額交易,如果缺乏書面合同依據,則易產生無法辦理匯款支付價金以及無法作為企業入帳基礎問題。

(二)       增值稅約定:購銷合同約定之價款,究竟是含增值稅或未含增值稅,以及內涵增值稅是指普通發票的增值稅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也要先釐清。

臺商曾經有一案例,其向陸企進貨農產品,再轉售中國大陸內銷市場。其合同約定,臺商的進貨價格內含增值稅,因為進項稅額可以扣抵,臺商據以作為利潤的估算基礎,認為尚有利可圖。結果在陸企出貨後開立的發票為普通發票,其中增值稅為零,臺商取得的進項發票屬於免稅項目,而臺商轉售內銷的發票增值稅要按17%計稅,其進項無增值稅可以扣抵,因此,臺商等於要負擔進貨階段全額增值稅,加上本身銷售階段應負擔的增值稅,結果變成由盈轉虧。

供銷合同或貿易合同引發後遺症案例分析

臺灣李先生係經營專業模具開發業務,其產品在國際展會參展時被中國大陸某公司之張姓經理看中,來臺與李先生公司簽訂購銷貿易合同,約定分成三批次交貨,總金額共約一百萬美元。李先生依據合同約定,完成第一批模具開發後運交買方中國大陸公司,中國大陸公司亦依約定匯入第一筆款約三十萬美元入李先生的公司帳戶。其後李先生開發完成第二批模具,運交中國大陸公司後,遲遲未見匯款,因此乃前往中國大陸催貨款,結果一去不回,經過三個月後,其家人才得知李先生已經被關在中國大陸某監獄,而且該中國大陸買方公司的經理也因涉嫌盜用公司公款以及套匯出境被關進監獄。

經檢視其合同後發現如下問題:(一)因為該合同雖蓋有中國大陸公司章,但非由中國大陸公司的法人代表簽約,而是由該公司的經理簽字,因此可能該公司不承認是公司行為,而不僅無法向該中國大陸公司追償貨款,還可能被倒打一把,認為臺灣公司同謀共犯,惹上無妄之災。

(二)由於貿易合同未經臺灣或中國大陸公證,因此臺商公司無法主張該合同之真實性,而任由中國大陸公司認為是虛假合同,涉及合同詐欺行為,因此被認為是共謀套取中國大陸公司資金,結匯出境以牟利之犯罪行為。藉口其經理人擅用職權而主張免責,甚至以刑事逼民事要求臺商公司付出巨額賠償。

啟示:供銷合同或貿易合同之簽訂,除應取得當事人之營業執照以資比對外,尚應注意合同之簽約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約。例如由公司之法人代表簽約,或由公司代表人出具授權書給經理人,作為經理人有權代表公司簽約之證據,以免事後公司以經理人違背職務簽約為理由,而產生合約履行之糾紛。

此外,如果臺商能善用公證,由臺灣的法院公證,經由海基會認證,再轉由中國大陸的各地公證處公證,則可以免除合約的簽約職權之爭議,因而保障合約的權利。此項啟示在臺商做中國大陸內貿業務所簽訂之供銷合同,亦同樣有效。

(本文作者林永法現為三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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