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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9 期 (2018年9月份)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改革與實施CRS對臺商之影響與因應作者:陳文孝

近年來各國為了讓全球金融帳戶透明化,以打擊利用海外帳戶跨國逃稅和不合理避稅的行為,即有了CRS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 Common Reporting and Due Diligence Standard)規範,目前共有102個國家承諾加入。而中國大陸版CRS《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已於201771日起開始施行,且將於20189月進行首次資訊交換,自今年9月後,可以看到在中國大陸已經申報為稅務居民身分的臺灣人在其他CRS參與國所提示之資產資料 (其中包括相當多俗稱的境外公司如:香港、薩摩亞及開曼群島等地)

另外,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已於2018831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且將從201911日起施行。法案內容中對臺灣人影響最大的,將是居住是否達183天及反避稅條款;過去外商企業幹部在中國大陸工作,薪水卻分兩地或三地支領,惟針對來源於中國大陸薪資所得的部分,即使支付地在境外,在新的個人所得稅制下,仍視為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而有課稅議題。

在過去金融帳戶不透明的時代,或許存在潛藏收入避稅空間,惟目前CRS參加國的稅務居民,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帳戶,該金融機構會遵循CRS標準,將帳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而在今年9月,在中國大陸的臺籍幹部在海外(包括香港)開立的金融帳戶,當初填寫自我證明表格時若未聲明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金融帳戶的資訊將會被主動報送中國大陸稅局。

綜合以上,在一個納稅年度下,中國大陸在20189月進行首次資訊交換可能影響如下:

(1)  在中國大陸居住天數超過90天,未滿183

不管是現行個所稅法規定或即將實施的新稅法規定,對於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籍幹部而言,在中國大陸居住的天數基本上一定會超過90天,意即只要是來源於中國大陸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領,都負有納稅義務;過去在資訊未透明且在香港或其他CRS參與國支領的部分,將會在今年9月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時報送中國大陸稅局,臺幹將面臨連補帶罰的風險。惟因只針對來源於中國大陸所得課稅,若該金融帳戶有其他非來源於中國大陸所得,將額外另有舉證作業,且舉證過程亦有資訊再次曝光之風險。

(2)  在中國大陸居住天數滿1(一次離境不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離境不超過90天,不扣減天數),連續滿5

在現行個所稅法規定下,若符合上述天數,則將被視為中國大陸稅務居民,將有全球所得課稅議題,意即不管是來源於中國大陸所得或非中國大陸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付,全部都負有納稅義務,臺商除了在中國大陸面臨連補帶罰的風險,亦有面臨臺灣、中國大陸重複課稅議題。

(3)  在中國大陸居住天數超過183

201911日起施行的新稅法,規定個人全球所得需在中國大陸納稅;中國大陸透過CRS交換機制取得CRS參與國所提示之資產資料,除了個人金融資訊帳戶外,亦將包括境外公司,如香港、薩摩亞及開曼群島等地,且搭配中國大陸新增的個人反避稅條款,個人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留存之利益,若被中國大陸稅局認定為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納稅調整,進行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對臺商影響甚鉅。

現階段臺商企業及臺幹人員應儘快盤點其相關之金融帳戶,確實了解受雇地及派駐地相關個人涉稅範圍與規定,重新檢視相關涉及之營運交易與投資架構,進一步調整或試算其改變可能造成之成本與稅務負擔,來因應這一波CRS資產透明化及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改的稅務影響。

(本文作者陳文孝現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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