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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來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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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檔案
僑外A-華僑、外國人初次投資(含新設)申請書(112.09.26更新)
(新設公司)(初次認購現金增資股)(初次受讓國內股東股權)
僑外A表.doc
僑外A表.odt
僑外B-僑外資公司增加投資、減少投資申請書(112.09.26更新)
(認購現金增資股)(僑外資受讓國內股東股權)(盈餘配股)(投資事業減資)
僑外B表.doc
僑外B表.odt
僑外B-1表.doc
僑外B-1表.odt
僑外C-僑外人審定投資額申請書(112.09.26更新)
僑外C表.doc
僑外C表.odt
僑外D-僑外資陸資投資人股權轉讓申請書(112.09.26更新)
(僑外資陸資所持股權轉讓予僑外資陸資)(僑外資陸資所持股權轉讓予國內人士)
僑外D表.doc
僑外D表.odt
僑外E-國內事業更名及變更營業項目申請書(112.09.26更新)
僑外E表.doc
僑外E表.odt
僑外F-僑外資陸資公司撤銷投資申請書(112.09.26更新)
(公司清算解散)(陸資分公司廢止許可、撤回認許)
僑外F表.doc
僑外F表.odt
僑外G-外國投資法人變更投資人名稱/因境外併購,承受國內公司股權/變更投資人身分別為陸資投資人投資申請書
(變更投資人名稱)(因境外併購,承受國內公司股權)(變更投資人身分別,為陸資投資人)
僑外G表.doc
僑外G表.odt
僑外H-國內事業轉投資申請書(112.09.26更新)
(僑外資投資之國內第一層公司且其持有股權超過1/3,該國內第一層公司轉投資國內最終目標公司)
僑外H表.doc
僑外H表.odt
港澳居民不申請居留切結書(更新日期2023年9月26日)
港澳居民不申請居留切結書.docx
港澳居民不申請居留切結書.odt
港澳居民規劃以投資事由在臺居留或定居之投資計畫表(更新日期2023年9月26日)
港澳投資居留計畫表.docx
港澳投資居留計畫表.odt
用途說明 檔案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投資條例.pdf
外國人投資條例
外國人投資條例.pdf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60040804號令修正發布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pdf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108.7.29更新)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pdf
有關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說明(106.08.25更新)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第四款.pdf
參考文件:「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109.9.10更新)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行業標準分類與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對照一覽表(1090910更新).pdf
獨立專家之資格及應記載事項
有關僑外投資申請案件應檢附「獨立性專家出具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書」,獨立專家之資格及應記載事項
INEX.doc
INEX.odt
本司與金管會就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事項
有關本司(含本部委託或委任辦理機關)與金管會就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事項
CFBus.doc
CFBus.odt
用途說明 檔案
僑外I-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新設公司流程(112.09.26更新)
僑外I.doc
僑外I.odt
僑外II-華僑及外國人初次投資國內現有(新設)公司申請說明(112.09.26更新)
僑外II.pdf
僑外III-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審理作業流程(112.09.26更新)
僑外III.pdf
僑外IV-國外第三地區公司為陸資投資人認定標準釋例(112.09.26更新)
(區別判斷國外第三地區公司為外資法人或間接陸資法人之標準)
僑外IV.doc
僑外IV.odt
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112.09.26更新)
僑外V.pdf
僑外VI-獨立專家意見書之獨立專家資格及應記載事項(105.11.01生效)
僑外VI.pdf
僑外VII-有關本司(含本部委託或委任辦理機關)與金管會就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事項
僑外VII.pdf
僑外VIII-有關本部辦理外國人及華僑來臺投資審查業務範圍說明
僑外VIII.pdf
僑外Ⅸ-僑外投資案件受理機關
僑外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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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擬來臺設立一家公司,應如何申請?有無最低資本額?可否100%持有?另外可以作為出資之種類有那些?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外國投資人如擬來臺投資新設一家公司,無論投資金額多寡,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附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
二、有關外國公司擬來臺新設公司之申請流程為:
(一) 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二) 投資人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僑外A表),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
(三) 經核准後,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為新臺幣存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後,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存摺影本等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司申請審定投資額。
(四) 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登記。
(五) 申請流程可參考本司網站公告之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說明書項之僑外I-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新設公司流程】。
三、目前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資本額之規定,所以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設立公司,其投資金額無最低限額之限制,惟如果國內公司經營之業務涉及特許行業,可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有關業務之經營規範及有否最低資本額上之限制。
四、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另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據此由行政院發布實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因此僑外來臺投資,除投資於限制投資之業別項目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有持股比例限制者外,其餘可持股100%。【有關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可至本司網站下載 (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投資法規項->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五、可以作為出資種類部分,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規定,出資種類包括:1.現金。2.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六、有關申請書表及各類出資種類申請暨審定時應檢附之文件,請詳參閱本司網站公告申請書表及「華僑或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件及說明」。【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七、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略示如下: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圖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說明:步驟1.投資查詢及提供相關服務(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步驟2.申請核發公司/商號名稱及營業項目預查表(設立公司型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設立商號:各縣市政府);步驟3.僑外投資申請(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須檢附投資申請書、預查表影本、投資人身份證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權書正本等);步驟4.匯入資金(各大銀行);步驟5.資金審定(辦理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須檢附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銀行存摺影本等);步驟6.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辦理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設立實收資本額新台幣未逾5億元之辦理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步驟7.完成

外國投資人來臺投資有無投資業別之限制?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及同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發布實施「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因此,投資人不得投資禁止類之業別項目,如擬投資於限制投資之業別項目,本司受理時將送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需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得核准投資。
二、有關僑外投資負面表列可至本司網站下載【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投資法規項->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外國人來臺投資公司或商號,可否自行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投資者,可以不委託代理人代理,由自然人本人於申請書上簽章,檢附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其他投資應備文件等,至本司辦理。
二、外國公司已在臺設立分公司之法人投資者,可以不委託投資代理人辦理,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於申請書簽章(外國公司登記表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之印鑑),檢附外國公司登記表及在臺分公司登記表、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有效期護照影本,及其他投資應備文件等,逕送(寄)本司辦理。
三、投資人若是無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在臺無分司之外國法人投資人,如果擬申請來臺投資,則應出具投資代理人授權書,委託在臺灣有居所之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為申請。
四、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

香港居民來臺新設或投資現有公司如何申請?可否來臺定居?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
二、因此,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1)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2)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上述旅行證照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外國護照(如英國護照、加拿大護照、澳大利亞護照等)】之香港居民,來臺投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等相關規定辦理。反之,香港居民不符合港澳關係條例所規定之居民資格,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以陸資身分申請。
三、香港居民來臺擬投資取得國內事業(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公司及商號)之股權【包含(1)新設(2)認購增資股份或出資額(3)受讓現有股東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包括購買不動產或政府公債等】,無論投資金額大小,均須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並持許可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司申請審定投資額。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登記單位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四、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中第5款規定「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前述「投資」包含本司核准之投資案件。惟有關居留或辦理投資移民等相關細節規定,可洽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網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聯絡電話:02-23889393)。
五、相關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本司網頁下載參考【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在香港地區設立之公司或有大陸地區投資之外國公司,來臺投資國內事業經營之業務範圍有無限制?

一、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二、爰此,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之股權未達30%,或對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者,該香港公司、外國公司來臺投資,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來臺投資,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表向本司提出申請,至得投資經營之業務範圍則依「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辦理,如屬禁止類則禁止投資,如為限制類則本司於受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核准投資。
四、香港公司或外國公司如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之陸資投資人,其來臺投資新設(或參股)臺灣公司,或設立臺灣分公司均由本司受理,應請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陸資來臺投資其在臺國內投資事業或分公司之經營業務必須符合陸資投資開放之「正面表列—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五、有關本司受理之相關申請書表及應檢附文件,可至本司網頁下載參考【網址: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或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人或華僑申請來臺投資,應向那個機關提出申請?

一、外國公司申請投資設立臺灣分公司: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二、外國人或華僑申請投資新設或投資國內現有公司或商號:
(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投資公司所在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以外之國內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或單次取得非區內之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10%以上股權案件。
2.因外國公司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進行跨國併購取得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投資公司所在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內之國內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或單次取得區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10%以上股權案件。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單次投資取得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未達10%股權,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

外國公司來臺設立分公司,應如何申請?

一、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權未逾30%,或對外國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者,該外國公司來臺投資,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國公司設立臺灣分公司則係授權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因此投資人如經考量擬設立臺灣分公司,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及分公司設立登記,相關申請疑義宜請逕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詢。
二、另為促進投資,對於有投資服務需求的廠商,「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的全程投資協助服務,包括投資前的資料蒐集、投資評估、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的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協助進行新創投資等,投資人在臺灣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地址:臺北市襄陽路1號8樓,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電話:+886-2-23112031,傳真:+886-2-23111949,網址:http://investtaiwan.nat.gov.tw)。

外國投資人擬來臺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應如何申請?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據本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分工,外國人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投資事業公司登記機關若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則逕向該等單位提出申請)。
二、前述所稱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之計算方式,如係認購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則以該次所認購股數除以增資後全部已發行股份大於或等於10%。但依相關標購辦法標購取得上市櫃公司股份之情形,尚非本司得受理範圍。

若外國投資人欲參與認購國內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私募股份,該外國投資人是否需先提出申請?其申請程序、有無特別之應備文件及送件後核可時間為何?

一、外國投資人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之相關案件,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申請。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事先填具申請書表並檢附關文件,向本司提出申請。
二、因此外國投資人參與認購國內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私募股份,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僑外A表-初次投資;或僑外B表-前經本司核准持有該公司者)及檢附公司股東會同意私募之議事錄影本、股東會通過私募議案後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66條決議發行私募增資股之議事錄影本、獨立專家意見書(必要時)、及其他文件向本司提出申請。另因該類案件涉及上市櫃公司,審核時間約需14日至30日。
三、前述所稱單次投資取得10%以上之計算方式,係以該所認購股數除以增資後全部已發行股份大於或等於10%。

外國公司原以FINI身分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發行之股票,惟嗣後該等股票終止上市(上櫃、興櫃),應如何處理?如果擬轉讓予另一外國投資人又應如何處理?

一、外國公司原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嗣後該等股票終止上市(櫃),應向本司申請認列該股份。惟自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之持股轉讓,得免向本司申請核准,投資人持有前揭終止上市(櫃)股票,自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之持有期間,仍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二、外國公司如於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之,擬將其持股轉讓予另一外國投資人者,應由該受讓之外國投資人填具申請書(僑外A表-,或僑外B表-前經本司核准持有該公司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司申請:
(一)外國投資人(買方)身分證明及中譯本各1份。(初次投資者檢附)
(二)外國投資人(買方)之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譯本各1份、代理人身分證影本1份。(投資人已出具授權書到會,且申請事項係授權範圍者免附)
(三)終止上市(櫃)之投資事業資料。
(四)外國投資人(買方)之外資資格聲明書及其附件(投資人為法人時檢附,增加投資者免附)。
(五)保管銀行出具原外國公司持股證明文件。
(六)原外國公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登記證明影本。
(七)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同意被投資之公司終止上市、上櫃及興櫃核准文件影本。
三、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40【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法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後當選董事監察人,如何向投審會提出申請備查身分?

投資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取得投資事業之持股,並當選為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應自行備函,並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司申請備查身分。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41。

外國投資人以標購方式投資取得國內上櫃公司10%以上股權,是否應申請?

一、外國投資人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標購取得上櫃公司股權,實務上應先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透過保管銀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取得外資投資編號後,辦理國內證券買賣帳戶,始得進行前述行為投資,事後並應以保管銀行專戶名稱登記為股票持有人。
二、本司核准函尚不得據以開立國內證券買賣帳戶,亦不得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取得之外國投資人身分登記取得該股權。因此外國投資人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標購取得上櫃公司尚非本司得受理範圍。

外國投資人投資後,可否擔任所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如何申請雇用本地臺灣籍人士,有何要求?有無相關的奬勵措施?

一、外國投資人或其指派之法人代表可擔任所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惟應符合公司法有關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二、外國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聘僱本國籍員工,與其他國內公司相同,應符合勞動部相關勞工法令,細節可逕洽勞動部或其網站查詢。
三、相關的奬勵措施請逕行參考「投資臺灣入口網(http://investtaiwan.nat.gov.tw)/投資評估/奬勵措施」。
四、另為促進投資,對於有投資服務需求的廠商,「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提供單一窗口的全程投資協助服務,包括投資前的資料蒐集、投資評估、合作廠商媒合、土地及水電等公共設施的取得等;投資中之證照申請、優惠申請等;投資後之營運障礙排除、協助擴大營運規模及協助進行新創投資等,投資人在臺灣投資計畫之進行與投資事業之營運,如有需協助事項,可洽經濟部招商投資服務中心(InvesTaiwan Service Center)提供服務(地址:臺北市襄陽路1號8樓,電子信箱:service@invest.org.tw,電話:+886-2-23112031,傳真:+886-2-23111949,網址:http://investtaiwan.nat.gov.tw)。

外國投資人所投資之國內事業股東會同時決議減資及增資,外國投資人可否併案申請辦理減資及增資?

國內事業經股東會(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同意書) 決議同意辦理減資暨增資事項,外國投資人如擬同時辦理減資及增資,除檢附相關文件外,應於填寫僑外B表時,具體詳細填寫減資計畫(包含原因、減資之必要性等)、及增資計畫(包括減資後再辦理增資之原因及必要性、增資之效益、資金運用計畫、公司未來之營運規畫等)。

僑外資股東對國內投資事業提供貸款,是否需要向投審會申請?

一、僑外資股東如對國內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含)以上之貸款時,應依填具投資申請書(僑外B表),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司申請核准,經核准後匯入貸款投資金額,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報請核備。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5。
二、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一)所附之貸款投資計畫書及貸款投資契約書應載明有借貸人之姓名及地址、借貸金額、利率、借貸期限、償還計畫(含還款來源)、借貸用途及理由等,如有擔保品並應說明其名稱。
(二)僑外投資人非國內事業股東,係於申請投資國內現有事業,併案申請一年期以上貸款投資時,如股本投資未審定,貸款投資不得先行審定。
三、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5【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四、外國投資人對國內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下之貸款,無須向本司提出申請。

外國人申請來臺投資時,應準備何種申請書表及文件?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司依申請投資案件類型,訂有僑外A 表【初次投資(含新設)該國內事業】、僑外B 表【增加投資、減資原國內投資事業】、僑外C 表【投資額審定】、僑外D 表【轉讓股權】、僑外E 表【國內事業更名或變更營業項目】、僑外F 表【因投資事業解散註銷投資】、僑外G 表【變更外國投資人名稱、因境外併購承受國內公司股權、變更投資人身分別,為陸資投資人】、僑外H 表【國內事業轉投資】等相關申請書表。
三、又為增加投資透明化,本司訂定公布有「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105年10月1日生效,並於106年3月1日修正),俾利投資人先行判斷、準備各項附件及申請投資。文件包含「壹、基本文件」及「貳、申請案件應檢附文件」二部分,「基本文件」係就各類申請案件之共同事項,包括投資人身分證明、代理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投資事業資料、出資種類等應備文件及其內容說明;「申請案件應檢附文件」係就各項申請案件應備文件及其應載明內容,逐項分列說明。因此,投資人可就申請案件類型,查閱前述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之內容,檢附相關之應備文件。
四、建議投資人於申請投資時請詳閱申請投資案件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並備齊該相關資料,以利案件審查程序。
五、有關「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請參閱本司網頁之公告【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投資人擬以華僑身分投資時,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文件為何?

一、華僑身分證明文件係依據僑委會主管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辦理,依該條例之規定係指,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份加簽護照。
二、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國內公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作為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一)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
(二) 我國普通護照加簽為僑居身分之加簽護照影本及僑居地之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三、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或僑居身份加簽護照影本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正本。前述身分證明文件之取得應請逕向僑委會全球資訊網參考(網址: http://www.ocac.gov.tw/首頁-僑務法規-華僑證照服務類)。

外國投資人申請投資時,應檢附何種之身分證明文件?該文件是否需要經公認證程序?

一、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投資時,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籍證明書、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法人:最新外國法人所在地之法人登記主管機關簽署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影本;或最新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自然人檢附護照影本或外國法人檢附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者,無須經驗認證程序;如為國籍證明書及非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含法院)認證。至於認證程序則應視認證單位之規定,可於辦理認證之前先洽詢認證單位。

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是否有固定格式?是否需要經公認證程序?又代理人有否資格條件限制,是否限於會計師或律師?

一、投資代理人授權書並無固定格式,授權書內容僅須載明投資人名稱、代理人姓名及明確的授權代理事項(例如:a.投資、b.增減資、c.股權轉讓、d.撤資等;前述授權事項,係舉例參考,投資人應依需求審慎考慮授權範圍,並詳細敘明);另如為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其簽名處應包括公司名稱、簽署人職稱及姓名。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公、認、驗證程序。
二、投資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惟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自然人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
三、投資代理人需為在中華民國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於會計師或律師。外國自然人若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則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內亦得擔任代理人),但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外國投資人投資我國重要產業,申請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外國投資人如申請投資我國重要產業,除應檢附基本文件(投資人身分證明、代理人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投資事業資料、出資種類等),及依其申請投資案件(初次投資、增資、轉讓投資等)等文件外,並應檢附之文件說明如下:
一、所稱重要產業係指下列之一:
(一)國內市值前100大之上市(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規模與前者相當者;
(二)外國人投資條例所訂之限制類產業或特許產業,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業、衛星廣播電視業、金融及保險業、公用事業;
(三)其他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要產業者。
二、應就下列項目具體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
(一)投資資訊之透明化:
1.包括營運計畫、投資人背景、投資架構、投資人股東及董事資料及投資資金來源。必要時應檢附投資資金證明、股權買賣及相關契約書、收購股權價格之評估資料、交易流程。
2.前述之營運計畫包括未來營運目標、公司組織架構與人力規劃、營運與行銷策略規劃、各項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本案對被投資公司之營收或收益的影響;對提升被投資公司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的影響暨本案是否有助於被投資事業帶動國內其他相關產業或公司之發展等。
(二)多層次投資架構之財務面健全度:
應說明採取多層次架構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國內各層公司資本額之合理性、國內事業融資問題、國內事業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必要時應檢附國內事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投資人未來償債能力及財務可行性分析、銀行借款之借款承諾書或合約書、以及對於稅賦之影響。
(三)國內勞工權益之保障:
包括對就業之影響(亦請說明未來創造工作機會之可能)、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對員工勞動條件之承諾(亦請說明對勞工薪資成長之助益)及說明來臺投資之誘因是否包含臺灣低廉勞動力之評估。暨投資人出具不致損害國人就業權益及違反我國勞動法令之切結書正本。
(四)國內投資事業股東權益之保障:
應提示國內事業就股東權益保障之說明,內容包括國內投資事業董監事及具影響力股東之利益迴避、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忠實義務、國內投資事業重大資訊之揭露及國內股東權益之保障。
(五)相關機關依申請案件之特性要求審查之其他事項。

僑外投資人申請投資者,如以新臺幣出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何?

一、投資人如擬以新臺幣出資投資國內事業,可依新臺幣來源檢附之之證明文件:
(一) 在臺工作薪資稅後所得: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二) 投資國內事業所得之稅後股息和紅利:股息和紅利扣繳憑單影本。
(三) 投資國內事業減資退回之現金:減資退回現金之相關憑證。
(四) 出售其在國內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資產出售之相關憑證。
(五) 自然人之贈與: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文件影本。(若贈與人為外國人,應另檢附該外國人符合本項新臺幣出資之證明文件)
(六) 員工酬勞:國內事業相關年度董事會議事錄及公司聲明書(內容應包括發放年度、僑外員工姓名、酬勞分配金額等)。
(七) 國內銀行新臺幣擔保融資:檢附經會計師審閱之投資事業營運計畫書及融資草約等證明文件;如申請人為外國法人,需檢附外國法人國內銀行新臺幣擔保融資聲明書。
二、新臺幣出資之應備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基12【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投資人經本司核准投資後,投資人如因國內投資事業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投資人應如何申請增加投資?

一、投資人經本司核准投資後,投資人擬增加投資國內投資事業,得檢具申請書僑外B表(僑外資公司增加投資、減少投資申請書)於投資前向本司提出申請。
二、為增加僑外投資便利性,有關僑外投資人經本司核准在臺投資後,其投資事業因股東會決議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致其持有股權發生變更者,該僑外投資人亦得於事後檢具申請書僑外B表向本司提出變更申請。
三、相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7【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投資人得否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國內現有事業?向本司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外國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得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出資。又專門技術係指應類同於無體財產權,包括所有足以促進或增加接收方之研發、管理、生產、製造或銷售能力等之一切產業上資訊、方法或知識。
二、外國投資人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國內現有事業,應符合公司法暨其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時,除應檢附一般文件外,應另檢附之文件分述如下:
(一)國內事業董事會決議:
(1) 以專門技術作價者:國內事業董事會依公司法156條第7項規定決議以技術作價方式入股之董事會議事錄。(新創事業者免附)
(2) 以專門技術以外之其他智慧財產權作價者:若所附依公司法第266條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無載明本次同意以其他智慧財產權作價之相關資訊,應再另檢附本次同意以其他智慧財產權作價相關資訊之董事會議事錄。(新創事業者免附)
(二)雙方簽訂之作價合約書影本: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之名稱、詳細內容、作價實施計畫、所有者證明、提供方式與條件等。
(三)鑑價證明文件:國內具評量該智慧財產權價值能力之機關團體或專家所出具之鑑定價格意見書,內容應包括法律面評析、應用可行性評析、價值面評析及總合評價。上述各構面評析應敘明評估人學經歷,並請評估人簽名。
(四)2年以上閉鎖期之聲明書: 申請人聲明以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取得之股權,同意2年以上閉鎖期,不出售該股權。
(五)會計師審閱之營運計畫書(以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取得之股權達投資事業三分之一以上者檢附): 營運計畫書內容包含本案背景說明、未來資金計畫、產品線與目標市場、財務可行性分析(包含擬制性財務報表,其預估期間5年以上)及後續對經營權之影響。會計師並應就該營運計畫書合理性提出審閱意見。
三、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基14【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投資人得否以機械設備作價投資國內現有事業?向本司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外國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得以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出資。
二、外國投資人以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投資國內現有事業,應符合公司法暨其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時,除應檢附一般文件外,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 機器設備或自用原料清單。
(二) 自國內採購者,應檢附新臺幣出資來源證明。
(三) 國內事業依公司法第266條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若董事會議事錄無載明本次同意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之相關資訊,應再另檢附本次同意以機器設備或原料作價相關資訊之董事會議事錄。(新創事業者免附)
三、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器設備以自用新品為原則,清單內容應包括品名、單位、數量、單價、總價等。
(二)若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申請已使用之機器設備,但應另檢附鑑價報告書。
(三)新臺幣出資來源證明詳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五、出資種類(基12)】以新臺幣出資者。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基13【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投資人倘對國內公司有債權,得否「以債作股」投資該國內公司?應如何辦理?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6條第4款規定,外國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得以經本司認可投資之財產出資。
二、外國投資人以對公司貨幣債權作價投資國內現有事業,應符合公司法暨其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時,除應檢附一般共同文件外,應另檢附之文件分述如下:
(一) 國內事業董事會依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規定決議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價方式入股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 會計師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出具之「協議程序執行報告」。
(三) 投資人執行所持有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投資事業股份者,應檢附證券管理機關同意投資事業發行可轉換債之核備函影本,及投資人持有該可轉換債之證明文件,並免附前述1、董事會議事錄及2、協議程序執行報告。
三、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內容應載明原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並應載明原債權是否屬一年期以上債權) 、該債權剩餘數、抵繳股款之金額,且經債權人同意。
(二) 協議程序執行報告出具之日期應於國內事業董事會決議以貨幣債權作價方式入股之日以後。
(三) 投資人前經本司核准對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者,屆期或未滿1年擬將前述債權作價認購投資事業增資股者,得以投資事業所提示之資產負債表(資料應顯示借款對象)及原借款合約之相關資料,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代替協議程序執行報告。
(四) 投資人對投資事業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未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提出申請者,不得以債權出資作為股本。
(五) 非屬投資人對投資事業貨幣債權,不得以債權出資作為股本認購投資事業增資新股;或不得以貨幣債權作價購買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9【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投資人死亡後,其外國子女可否繼承該外國投資人所持有國內事業之股份?應如何辦理?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依據本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分工,外國人投資國內上市、上櫃或興櫃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故本司受理之繼承遺產之標的依前述分工辦理。
二、外國投資人死亡後,其子女擬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申請繼承取得國內事業之股份時,應填具申請書(僑外A表-初次投資,或僑外B表-已經本司核准投資過該國內事業),除應檢附共同必要文件外,並應檢附家族系統表、遺產分配表正本、死亡證明影本及我國稅捐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
三、申請時應注意前述家族系統表和遺產分配表正本,均需全體繼承人簽章,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當地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如繼承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
四、申請繼承之應備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6【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人經核准以匯入外幣出資方式投資國內事業後,投資額可否由他人代為匯入?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投資人如為二人以上者,若由其中一人代為匯款時,應另檢附代為匯款聲明書正本一份。因此申請辦理審定投資額時所附匯款單據應以投資人名義匯款,不得委託非共同投資人以外之其他人匯款。
二、前述所稱之共同投資人包含經核准投資該國內事業並已實行之僑外、陸資投資人,及當次共同申請投資之僑外投資人。

投資人如果係分批匯入投資款,應如何辦理投資額審定?

投資人應於核准實行之期限內匯入或實行投資款,並於實行投資後2個月內申請辦理審定投資額。投資人如分批匯入款或實行者,得於匯入後2個月內分批申請辦理或於全部實行後2個月內1次辦理,惟投資新設公司及認購投資事業現金增資股份者,應於審定全部投資額後,方得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資本額變更登記或其他依公司法規定應變更登記事項。

外國投資人經核准向國內股東購買國內事業之股份,因轉讓之股東有多位,可否將投資款匯到國內事業帳戶內?又應如何申請投資額審定?

外國投資人經核准受讓國內事業多位國內股東之股份,如係將投資款匯入國內事業帳戶內,申請審定投資額時,應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及結售買匯水單(匯款性質為「310」僑外股本投資)、證券交易稅單影本、及國內事業轉匯投資款予各轉讓股東之單據(如匯款單)等辦理。

本國人擬將所持有國內公司之股權贈與外國人,應如何申請?

一、本司受理之範圍為非上市、非上櫃、非興櫃公司之僑外投資案。
二、受贈之外國人應填具申請書(僑外A表-初次投資,或僑外B表-已經本司核准投資過該國內事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一) 共同文件:即投資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正本、代理人身份證影本及投資事業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
(二) 其他文件:
(1)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轉讓(贈與)股東明細(請填妥申請書國內轉讓股東明細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另應檢附股東名冊(應加註日期,並加蓋公司大小章)暨提示符合公司章程所載之相關文件。
(2)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讓同意書影本。有限公司之股東出資額轉讓同意書應經二分之一以上股東簽名;如轉讓人為董事,則須全體股東簽名。(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3) 商業:獨資為雙方所訂契約影本;合夥為合夥人同意書影本。
(4)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三、有關應檢附文件及其應載內容,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4【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外國投資人擬將所持有國內公司(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權轉讓,應如何申請?

一、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0條第2項「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外國投資人如擬將原經本司核准持有之未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時,應填具申請書(僑外D表),檢附相關文件,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本司提出申請。受讓人如為國內股東,申請書之申請人僅為轉讓人之外國投資人。
二、轉受讓申請案,轉讓之外國投資人屬外國法人投資人在臺無分公司(含港澳地區法人)或無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者,如(1)委由原代理人申請,應請檢查原授權書為有效【①授權權限應包括股權轉讓、②授權書無限定有效期限或仍在有效期限內】,並加蓋原印鑑提出申請。(2)如原授權無效或委由新代理人申請,應請重新出具具股權轉讓權限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另受讓之外國投資人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影本)、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或當地公證人公認證;港澳地區法人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三、僑外資股東轉讓原持有股權之案件,轉受讓雙方買賣股份成交價金,毋需再向本司申請實行核備,惟轉受讓人核准轉讓之股份,仍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股份轉讓事宜。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23【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原經本司核准投資國內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嗣後該國內公司登錄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擬將持有之股票於證券交易市場出售,應如何辦理?

一、僑外投資人如擬將原經本司核准持有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份於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出售,應填具申請書函【無制式格式,投資人可以A4格式紙張自行書寫申請(需載明原經本司核准持有之股數及擬於證券交易市場出售之股數)】向本司申請轉讓股份,經本司核准後,持本司核准函開立國內證券專賣帳戶,即可分批或全部於市場出售,惟應於出售後6個月內檢附券商出具之買賣成交單影本,報會核備確實出售之股數。
二、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25。
三、投資人如屬外國法人投資人在臺無分公司(含港澳地區法人)或無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自然人者,該申請需委由投資代理人提出申請,如(1)委由原代理人申請,應請檢查原授權書為有效【①授權權限應包括股權轉讓或撤銷投資、②授權書無限定有效期限或仍在有效期限內】,並加蓋原印鑑提出申請。(2)如原授權無效或委由新代理人申請,應請重新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且具股權轉讓權限之代理人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資料。另投資人如係於投資事業登錄為上市(櫃)公司後,第一次申請於公開市場出售股份,應檢附核准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核准該公司登錄為上市(櫃)之相關公文影本。

僑外資投資人投資之國內事業,如該國內事業再轉投資取得國內其他公司之股權,是否應事先向本司申請及如何辦理?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5條規定「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僑外投資人經本司核准投資該國內事業合計股權超過1/3時,國內事業如轉投資於國內未上市(上櫃、興櫃)公司,應逐案檢附申請書(僑外H表),說明具體轉投資計畫(包含轉投資金額、取得股權、持股比例、轉投資效益等)及應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本司提出申請。
二、前述擬轉投資之國內公司營業項目仍受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規範,如有禁止投資業務項目者,僑外投資之國內事業不得轉投資,如為限制類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審查之業務如「J3出版事業」,則本司於受理後,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後,始核准轉投資。
三、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一)轉投資之國內公司(第2層)非為最終標的公司,將透過多層次控股,實際擬轉投資之標的公司者,應另檢附多層次各投資事業變更事項表影本(可以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公示資料代替,新設轉投資者為預查表影本),及國內多層次控股架構圖。
(二)申請時轉投資之國內公司(第2層),或透過多層次控股實際擬轉投資之標的公司,營業項目仍受僑外投資負面表列規範。如有禁止投資業務項目者,僑外投資之國內事業不得轉投資,另如涉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審查之業務如「J3出版事業」,本司審查時,將依法定程序另函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三)申請時轉投資之國內公司(第2層),或透過多層次控股實際擬轉投資之標的公司營業項目代碼涉及「A101農藝及園藝業」、「A3漁業」、「A4牧業」及「J3出版事業」,應請於5、其他說明事項處詳細敘明所擬經營之內容〔如營運地點及面積、產品(作物、養殖物或出版品)種類及用途、銷售對象等〕。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26及申27【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僑外投資人投資之國內事業,經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5條規定核准轉投資取得國內其他股權後,嗣後國內事業所持有轉投資事業之股權變動,應如何辦理?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5條規定,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外資或陸資合計持有所投資國內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第一層國內事業轉投資第二層公司應向本司申請許可;涉及多層次轉投資(以國內多層控股架構方式轉投資)亦應申請許可,合先敘明。
二、經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5條規定核准國內事業轉投資,除原核准轉投資處分書另有附款外,嗣後轉投資計畫變更,申請程序原則如下:
(一)原核准轉投資計劃變更,涉及轉投資金額或股權增加,應事先申請修正原核准轉投資計畫;轉投資金額或股權減少得事後申報。
(二)增加轉投資(盈餘轉投資或資本公積轉投資除外)應事先申請許可。
(三)轉投資股權變更,如轉投資事業減資、轉讓、轉投資事業解散或轉投資事業名稱變更得事後申報。
(四)轉投資事業遷址無須申報。
四、轉投資事業不得經營「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類業別項目;增加經營限制類業別項目及「J3出版事業」,應事先申請許可。
五、 前述除增加轉投資應填寫僑外投資H表外,其餘尚無制式表格,請以空白A4紙申請。【修正轉投資計畫:請寫明原核准日期、文號及轉投資金額及股數(或出資額)暨本次修正之金額及股數(或出資額);轉投資股權減少:請寫明原核准股數(或出資額)及本次減少原因、股數(或出資額)】

投資人因國內事業辦理現金減資至減少持股,是否應事先申請?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因投資事業辦理減資,而致僑外投資人經本司核准持有股權發生變更者,應向本司申請核准。
二、投資事業經股東會決議或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減資,外國投資人持有之股權因此減少,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僑外B-1表),除應檢附共同必要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減資之會議事錄影本(但如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者,則檢附董事會議事錄);或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署同意之股東同意書影本。
(二)已完成減資變更登記者,應另檢附當次已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提醒:仍須檢附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
三、投資事業因辦理現金減資,致其持有股權發生變更者,僑外投資人得於事後投資事業完成變更登記後向本司提出變更申請。惟申請時應另檢附當次已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變更登記影本。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28【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投資人因國內事業辦理實物減資至減少持股,應如何申請?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因投資事業辦理減資,而致僑外投資人經本司核准持有股權發生變更者,應向本司申請核准。
二、投資事業經股東會決議減資,外國投資人持有之股權因此減少,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僑外B-1表)〔以所持有國內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作為退回股東股本之對價者,因僑外投資人因此取得另一國內公司之股權,故應分別申請(1)減少投資原有事業(僑外B-1表);(2)投資所退回之另一國內公司(僑外A表或僑外B表)〕,除應檢附共同必要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決議實物減資之股東會議事錄(股份有限公司)或全體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
(二)會計師就該實物減資抵充數之查核簽證書。
(三)投資人出具同意收受該財產之聲明書影本。
三、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股東會議事錄或全體股東同意有關減資案之討論案,應先敘明所退還之財產及沖抵之數額,業經董事會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為減資所退還財產及抵充數額之決議。
(二)投資人出具同意收受該財產之聲明書影本書,應由投資人簽署,內容應載明減資數額及同意收受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29【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有僑外投資人投資之國內事業辦理更名或增修營業項目,是否需向投審會申請,又應如何申請?

一、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因此,投資事業更名或增修營業項目,致本司原核准之計畫更,應填具申請書(僑外E表)向本司申請核准。
二、申請變更國內事業公司名稱或增修營業項目,應於投資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定程序決議後提出申請,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影本。
(二)投資事業變更前之變更登記表影本(商業為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增加之營業項目如涉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審理之業務如J3出版事業,或其他個案特殊性,本司審查時,將依法定程序另函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二)增加之營業項目代碼如涉及「A101農藝及園藝業」、「A3漁業」、「A4牧業」及「J3出版事業」,應於申請書之其他說明事項處詳細敘明所擬經營之內容〔如營運地點及面積、產品(作物、養殖物或出版品)種類及用途、銷售對象等〕。
四、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30【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原外國法人投資人因於境外與另一外國公司進行併購(合併或分割),致原外國法人投資人持有之國內事業股權由另一外國公司承受,應如何向投審會辦理相關之變更申請?

一、應由外國投資人【合併案件為存續方投資人;分割案件為原投資人及承受方投資人共同提出申請】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填寫申請書(僑外G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司申請承受原外國法人投資人之國內公司股權:
(一)投資事業資料。
(二)存續方(或承受方)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如已經本司核准投資該國內事業者則免附)。
(三)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譯本各1份、代理人身分證影本1份。(投資人已出具授權書到會,且申請事項係授權範圍者免附)。
(四)存續方(或承受方)之投資人出具外資資格聲明書及其附件(如係增加投資者免附)。
(五)原外國法人投資人同意併購之股東會議事錄。
(六)併購契約。
二、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投資法人之同意併購之股東會議事錄,如當地準據法規定只需董事會或其他方式合法決議者,必要時需提供當地律師意見書。
(二)併購契約應敘明由新外國投資法人承受國內公司名稱及原持有之股數。
(三)前述股東會議事錄及併購契約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當地法院或當地民間公證人公認證。惟國外主管機關業已就投資人國外併購事實於其本國商業登記文件註明者,僅需檢附經當地公驗證程序之該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無須再檢附原外國投資法人之股東會議事錄及併購契約,惟分割案件仍應再檢附經當地公驗證程序分割計畫書。又必要時,本司仍得要求檢附議事錄及併購契約。
三、有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36【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原外國法人投資人如因其境外上層控股股東變動,將使大陸地區人民及法人直間接持有原外國法人投資人超過30%股權,是否應事先申請?

一、原外國法人投資人如因上層股東變更,而成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時,應於上層股東變更前,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填具申請書表(僑外G表),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司申請變更投資人身分:
(一)投資事業資料。
(二)投資事業營運現況及未來營運說明書。(加蓋投資事業大小章)
(三)投資事業轉投資情形。
(四)投資事業所有自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移轉技術情形及近5年參與政府採購、招標、輔導及補助情形(自行以空白紙詳細說明起訖日、項目或產品名稱或服務內容及招標單位,無則免附,惟仍應於投資事業營運現況及未來營運說明書載明無此情形)
(五)陸資投資人之前後投資架構圖及背景、營運範疇說明暨外國法人原投資架構圖。
二、申請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事業轉投資情形,自行以空白紙書寫,應敘明國內轉投資公司情形(含公司名稱、轉投資金額、股權比例),並檢附國內轉投資事業之變更登記表或設立登記預查表影本。
(二)投資事業所有自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移轉技術情形及近5年參與政府採購、招標、輔導及補助情形,自行以空白紙詳細說明起訖日、項目或產品名稱或服務內容及招標單位,無則免附,惟仍應於投資事業營運現況及未來營運說明書載明無此情形。
(三)陸資投資人架構圖及背景、營運範疇說明部分,係指外國法人及其上層控股架構之完整架構圖【應註明(1)各層次控制公司國籍、名稱及董事國籍名稱、背景及營運範疇(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名稱、(3)股權比例及(4)具有控制能力項目。】暨其最終大陸自然人股東及各層次董事之個人簡歷;個人簡歷應加註學經歷之起訖日及職稱及是否具大陸黨、政軍背景。背景及營運範疇係指各層次控制公司近年營業收入、主要營業內容(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其營業比重)、員工人數、主要客戶群。
三、有關相關應檢附文件,請詳閱本司公告「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申38【本司網址http://www.moeaic.gov.tw/chinese,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說明書項->僑外V-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應檢附文件及說明】
用途說明 檔案
性別影響評估

請參考「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預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修正草案
預告期間為108年6月11日至108年6月26日,如對於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預告期間內向本司提出,本司將綜整各界意見。
1080611-1080626預告審定辦法.pdf
「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台中場)會議紀錄
1061120公聽會紀錄.pdf
「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高雄場)會議紀錄
1061127公聽會紀錄.pdf
「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台北場)會議紀錄
1061113公聽會紀錄.pdf
僑外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訊息
本司訂於106年11月13日(臺北)、11月20日(臺中)及11月27日(高雄)舉辦僑外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公聽會。
公聽會議程.pdf
公聽會簡報資料.pdf
公聽會報名表.doc
公聽會報名表.odt
預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106.10.19版本)
預告期滿,本司將綜整各界意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預告「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106.10.19版本)
預告期滿,本司將綜整各界意見。
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僑外投資條例修法與投資審查制度改革座談會會議記錄(105/11/25)
1051125會議記錄.pdf
僑外投資條例修法與投資審查制度改革座談會會議記錄(105/07/29)
1050729會議記錄.pdf
僑外投資條例修法與投資審查制度改革座談會會議記錄(105/06/23)
1050623會議記錄.pdf
僑外投資條例修法與投資審查制度改革座談會會議記錄(105/04/22)
1050422會議記錄.pdf
用途說明 檔案
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範例)
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範例).docx
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範例).odt
僑外投資人授權書參考範例(106.04.10更新)
僑外A5.doc
僑外A5.pdf
僑外A41-行政院「五加二」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之產業對應之行業代號
僑外A41.pdf
僑外A2-外資資格聲明書(申請人為外國法人者適用)
僑外A2.doc
僑外A2.odt
僑外A2I-外資資格聲明書(申請人或其具有控制能力之股東為在證券市場掛牌交易者適用)
僑外A21.doc
僑外A21.odt
僑外A3-港澳居民聲明書(112.09.26更新)
僑外A3.doc
僑外A3.odt
僑外A4-跨國併購聲明書(112.09.26更新)
僑外A4.docx
僑外A4.odt
僑外A1-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罰則規定(112.09.26更新)
僑外A1.doc
僑外A1.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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