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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特殊工业区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于2003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位于国家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总控制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首期规划1平方公里,首期围网0.4平方公里。
中文名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批准时间
2003年3月10日
总规划面积
3平方公里
首期围网
0.4平方公里
首期规划
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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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开发用地内,东起卫星路,西至喀什西路,南邻苏州路,北接黄山路。北距国际机场2.5公热捆臭里,西距火车北站(乘驼货运)1公里、火车西站(编组站归谅备姜)2喇朵辣公里,备捆定交通运输便利快捷。
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海关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审尝旬妹单、一次查验”,24小时通关服务的新通关模式。区内企业不仅享有海关提供的简单、快捷的通关便利,还享骗协嚷有出口加工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区内建有“七通一平”的市政基础设施,海关、商检、银行、运输、存淋誉储等机构一应俱全,落户企业不出园区即可办理完一切进出口手续。

优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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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土地出让金最低可优惠至1万元/亩,其他企业可在原地价的基础上给予七折优惠。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即可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转让。
2、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开发区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补贴。
3、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北大科技产业园的优惠政策。
4、自治区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只要公司总部设在出口加工区最终产品在区内组装成品出入库,即可进入区内建设生产。
5、出口加工区生产的产品,均可在开发区国际贸易旅游购物市场设展示窗口或进行销售,凡属外销(旅游购物)并由开发区口岸过货出境,经海关认定,均可享受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6、厂房(库房)使用方面给予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批,开发区建设部门可为其代建厂房或库房,由企业租用4年,租金按每年1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收取,四年内可由企业按原价购回。其他企业租用出口加工区厂房(库房),年租金可按每平方米15元优惠。
7、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享受全免城市配套费及墙改基金的优惠政策。
8、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出口创汇额的5‰从开发区财政企业发展资金中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