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有用+1
0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

烟台市社会团体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YTAST),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烟台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文名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
外文名
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YTAST
主管单位
山东省科协
组织隶属
烟台市委
组织性质
人民团体

主要职能

播报
编辑
烟台市社区科普大学工作会议照片
烟台市科抹求悼学技术协会主要职判凝责
烟台市科协是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市科协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繁荣学术活动,推动科技进步,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
(二)研究拟定全市科协系统科普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推广先进技术;指导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科普工作队伍建设。
(三)引导科技工作者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规定的制定和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四)全心全意为科姜地技工作者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寒主估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表彰、宣传优秀科罪习试技艰盛工作者,举荐人才;开展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开展科学论证、科技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和成果鉴定等任务。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科技界及海外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民间交往和联系。
(八)负责对所属学会、科技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科协进行业务指导。
(九)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反邪教工姜妹习屑作和捍卫科学尊严与反对愚昧迷信、伪科学、反科学活动。
(十)承担市连榆芝委、市政府及省科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1]

组织结构

播报
编辑
办公室
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统计、信访、安全保卫、会议组织、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科协系统“金桥工程”的实施工作。
组织部
负责企事业科协的组织建设及业务工作指导;反映科技工作者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协调科协系统的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全市青年科技奖的评选表彰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科协系统专职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人事、劳资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学会部
负责市级学会的组织建设,对市属自然科学学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科协系统学术活动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学术交流工作;负责联系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联络联谊活动;组织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优秀建议的评选与表彰;负责科协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有关国际学术交流和展览活动。
科普部
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基层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的工作;进行科普宣传、科普示范、实用技术培训,总结推广科普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科普活动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指导科协系统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科普队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反邪教工作和捍卫科学尊严与反对愚昧迷信、伪科学、反科学活动。
反邪教协会办公室
贯彻党和政府反对邪教组织的方针和重要指示精神,承担市委、市政府责成交办的反邪教任务;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深入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总结广大人民群众在与邪教组织斗争中创造的宝贵经验;调查、收集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和动向,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对策参考意见;举办反邪教组织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邪教组织的杂志、书籍以及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揭露邪教的丑恶面目,向公众宣传邪教的危害,引导人们提高警惕,在全社会形成防范邪教危害的浓厚氛围;教育与挽救受邪教危害的信徒脱离邪教组织,支持家属做好邪教信徒亲人的转化工作;参与全国和世界群众性的反邪教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反邪教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2]

组织章程

播报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烟台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烟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及驻烟、市属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党和国家的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烟台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七条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邪教和伪科学;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第八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为党委和政府的全局工作服务。
第九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条 开展科技中介、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经全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性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席主持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以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科学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市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市性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市性学会,向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学会接受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受相应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由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领导。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申请退出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犯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乡镇、街道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学会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执行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是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以上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村科普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中发展科协组织,配备专兼职干部。
第三十七条 企业和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是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其所属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事业发展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其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烟台市科协。
第四十八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YANTA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YTAST。
第四十九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市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县(市、区)、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本地、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