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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6 期 (2012年8月份)

台籍人員參加大陸社會保險實務-以南京為例 作者:周昌湘

台籍人員參加大陸社會保險狀況

20111015日起由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實施,大陸各地開始進行相關社保適用規範調整。首先必須強調,這裡所說的『外國人』,並不包括領有台胞證的台籍人員。所以從立法的狀況來看,原先上述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修正意見稿是有寫到台港澳人員部分,但是到了正式出台的法令,就刪除此部份,所以說至少顧及到特殊因素而留了餘地,待將來考慮成熟後再決定。所以目前在中央未正式決定之前,台港澳人員在大陸境內就業是否繳納社保就得看地方的操作,又回到了各自為政的時代。

依照筆者目前收集資料統計:有的地方同時將台港澳人員,一併納入處理,此時便是屬於強制的,有詳細的執行方式繳交方法,例如:南京、蘇州、成都三地;也有的單獨只規範外國人完全沒有提到台港澳人員的地方,例如:北京、重慶、無錫。

其他一些地區都還是沒有出台任何規範,一些地方是有針對台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但都是在上述日期之前,所依據法律較為陳舊,因為社會保險法是201171日施行,原先1999122日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若干規定已經需要修改。而且當初都只有規定是「可」參加,沒有強制或是訂定具體執行細則,例如:東莞、深圳、北京、天津、上海、福州、廈門等地。

所以現最重要是台資企業關注的,是未來大陸各地所推出的「外國人參加社保」規定,是否有順帶提到「台港澳人員」,作為依據文件,表示已經強制實施。

實務執行以南京為例

由於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內容:「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而對受派遣者不適用!

今年六月時,據了解南京地區今年社保年檢公告,出現「關於外國人、台港澳人員繳費基數申報規定」字眼(1)。而以台商群聚最多的在江蘇省的蘇州市而言,為配合上述「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執行,2012118日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做好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台港澳人員需參加社會保險:對於領取『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人士,未達到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在蘇州市就業需比照外國人按照本通知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除非國家和江蘇省對於台港澳繳納社會保險另有新規定的。因此台資企業為避免在社保審計(稽核)時被處罰,已經漸漸開始對台籍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範圍

依照南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中心公布之「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指南」中『七、在我市用人單位就業的,且符合參保條件的台港澳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依法辦理參保手續。』其中例如:

五、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在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關係予以保留;如本人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請攜帶本人護照等相關原始證明材料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其終止社會保險關係手續,並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八、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和台港澳人員在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關係予以保留;本人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填寫「蘇州市區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申請表」,社保經辦機構終止其社會保險關係,並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註考2)

 

單位應繳%

個人應繳%

離境可申請退回

(退回%)

養老保險費

20%

8%

V

(28%)

醫療保險費

9%

2%

V

(11%)

失業保險費

2%

1%

 

工傷保險費

0.5%

0%

 

生育保險費

0.8%

0%

 

住房公積金

10%

10%

台籍員工不需提繳

合計%

42.3%

21%

 

如果位於南京市的台商公司為在大陸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依法令有繳交義務(台商在大陸註冊登記的企業屬之)。但要注意,企業只有依法繳交,不會將公司繳交的部份退還給公司(如台灣勞保)

而台籍員工個人部份,平時就依照法令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如在達領取養老金條件之前離境,可以申請辦理終止社會保險關係手續,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中心會將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餘額(參加社保後會有醫保卡,卡中有個人提繳的金額,看病時由卡中的金額直接扣除)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若員工在離境前未動用醫保卡中的金額(實際結餘額)時,即退還員工之前所提繳的2%,而養老保險原則上亦是退還員工之前所提繳的8%;但依法除員工個人提繳的部份外,尚有統籌基金中另外提撥一定比例至個人帳戶(如下,參考1)。所以,員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原則會多於原自提繳的部份(醫保2%,養老8%)

筆者建議如果將來台籍人員應投保社保時,依法員工應負擔部分宜由員工自行負擔,如員工在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境,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較為簡單;避免由公司為其負擔保費,日後面對要求員工返還金額再交回公司的作法,造成爭議。目前實務上有些公司是用「加薪」方式處理,等於轉嫁給企業承擔。但是如果在台灣保留勞//退者,可能會要求員工部分負擔(各付一半)

是否可以用派遣方式處理

台資企業目前已派至大陸當地就職的台籍員工,且在當地簽訂勞動合同、領有就業證者,已無法操作為派遣性質。若依照現行法令:「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第三條:『與境外雇主訂立雇用合同後,被派遣到在中國境內注冊或者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條『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不過依照目前南京市有關此方面的規定,似乎只規範到「招用」、「勞動合同」等狀況,並沒有將「被派遣」、「派遣合同」等文字列入。

所以筆者認為這部份可能是階段性實施的作法,不排除未來會擴大。由於「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針對性清楚的法規,條文中而對受派遣者不適用。不過因為大陸法令變化快速,仍要密切注意發展。

所以最安全保險的作法:如果以台灣公司員工被派到大陸公司做短期出差時的服務。同時,在大陸不能有具體工作項目、大陸名片(職務)、大陸所得等資料,最重要的是不能有就業證(有就業證,未來可能亦須為其投保社保),較可以不列為社保實施對象。

結論

由於台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目前在大陸現況,是由各地政府自訂規定實施。因此,筆者建議台商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必須密切注意所在地的狀況。做最佳的調適與正確安排,以降低派駐成本。

(本文作者周昌湘現為睿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台商張老師)


【參考資料】

1:南京市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201238日發佈:「關於開展201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和『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等工作的通知

(七)關於外國人、港澳台人員繳費基數申報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36)、「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險[2007]24)等規定,外國人、港澳台人員在用人單位從業的,應當依法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如沒有辦理參保手續的應先補辦參保,再辦理繳費基數申報,繳費基數申報口徑按本通知規定。

2:南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管理中心公布「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指南」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用人單位為外國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時,應攜帶「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等就業證件和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原件、影本及勞動合同(雇傭合同)等原始材料,請至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填報「南京市城鎮社會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其中申報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均按我市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執行,繳費基數按人民幣形式申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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