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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期 (2014年4月份)

大陸新修公司法對臺商的影響作者:李岳霖

一、前言

        2014年大陸法制上,萬眾矚目的一件事情,即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1228日第六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並將於20143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未來在大陸設立公司將更加簡便,影響不可謂不大,前往大陸投資的臺商須多多留意。

二、本次修正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本文擬就本次修正中,最為關鍵的兩方面,即「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和「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作一介紹。

(一)  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本次修正後將不再需要如現在一般,有全體股東首次出資額之比例、最低限額之限制和出資期限的規定。

        這代表了臺商設立公司可依其需求,由公司股東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等,並由其對繳納出資負責的制度。此將大幅度地減緩臺商註冊資本必須於公司設立後規定時間內全部繳足資金的壓力。亦即,只要股東間有清楚約定,則甚至10年後繳足,也是可行的。

(二)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新法刪除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新法施行後,設立公司不會因為公司組織形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公司股東可以自由地依自己的創業需要,選擇組織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須是採發起設立),而不用再考量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惟臺商另須受他法規之規範,詳如後述。

三、對臺商的實際影響

        本次修正對臺商而言究竟是利多還是利空,有幾點值得我們觀察。析言之,新修正「公司法」不再要求註冊資本須如期繳足,未來即得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和期限,革除了過去公司設立不易、易生閒置資金及資金調度不具彈性等弊病,對臺商而言應是利多。然而臺商赴陸投資仍有以下需注意者:

(一)  由於新修公司法不再對註冊資本作出限制,有認對於交易相對人而言,低註冊資本公司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財務業務狀況恐不易判斷,這樣可能會提高交易成本。然交易相對人在乎的應是公司的實際清償能力,而不是形式、靜態的註冊資本。具體的公司資產才是會影響相對人和其所關心的,且國務院批准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人均可查詢,應可減少此疑慮。

(二)  新修公司法雖然作出變革,但是仍然附有但書,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依「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共有27項行業,如: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及證券公司等等,此部分排除的例外,也應注意。

(三)  臺商到大陸進行投資,除受大陸公司法規範,尚須遵循三資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依照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臺商須經大陸官方批准才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公司組織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實施細則,則規定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所以,雖然新修正公司法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但是在大陸吸引外資的政策下,臺商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仍然是困難重重。畢竟,讓外資在大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社會募集資金,可能也與大陸政府政策的方向不相同。  

四、結語

        大陸新修正之公司法將公司註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及取消註冊資本最低出資額限額。整體而言,臺商是可以受惠的,但是謹慎地來看,仍然要視將來的實際作為,是否依循修正後公司法之精神,便利外商投資設立公司的力度而定。

(本文作者李岳霖現為弘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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