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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6 期 (2014年4月份)

關於企業員工薪資的相關法律規定作者:沈恒德、符霜葉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有關目前大陸當局對於企業員工薪資如何規定?是否有相關的法令規範?

一、法律規定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規定,均對工資有相關規定。

二、最低工資標準限制

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相應規定。

2.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規定,自201211日起,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每小時不低於7.2元、每月不低於1,260元。但下列項目不作為此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企業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3.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4/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33/小時。該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4.  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5.  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6.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關於加班加點薪酬標準   

關於工人加班加點支付的標準不得低於法律的規定標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試用期工資

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工資的協商

除法律規定外,工資的高低也是公司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屬於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因此,如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或者與公司工會簽署的集體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水準有明確約定,如對工資進行變更,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並簽署變更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表明勞動者自願接受這種變更。即使沒有書面明確約定,也應通知勞動者並最好由勞動者簽署確認函,確認接受並同意工資調整。

(本文作者沈恒德現為北京市中灝律師事務所顧問、臺商張老師;

符霜葉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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