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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期 (2014年6月份)

關於大陸外資企業設備進口方式的相關法律問題作者:沈恒德、符霜葉

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依照規定需要領取進口許可證的,外資企業憑批准的該企業進口設備和物資清單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許可證。外資企業應當報請大陸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

設備進口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1.一般貿易徵稅;2.減免稅進口,需要單獨進行減免稅的申請。減免稅進口包括:投資總額進口、自有資金進口、不作價設備進口三種方式。

一、一般貿易徵稅進口

一般貿易徵稅進口是指:在進口環節繳納了應徵的進口關稅和增值稅,並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口貨物。涉及部門:海關、商務部許可證局,其適用範圍包括:

1.  《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列明的設備;

2.  單獨進口的設備零配件(不能以自用資金方式免稅進口的)

3.  其他必須徵稅進口的設備及零配件。

商務部許可證局有關程序辦理,可以採取網上申請方式或親身遞交書面資料方式。

二、減免稅進口

(一)投資總額進口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自有資金

所謂自有資金是指:1.企業儲備基金;2.發展基金;3.折舊;4.稅後利潤等。享受自有資金免稅優惠政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資金來源應是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

(2) 進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

(3) 進口商品範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即不屬於《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三)不作價進口設備

不作價進口設備,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的加工貿易)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免稅進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即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 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專案,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定)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四)注意事項:

(1) 減免稅設備進口報關時,除了向海關提交報關單及隨附的基本單證以外,還應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2) 《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實行一證一批的原則,即一份徵免稅證明上的貨物只能在一個進口口岸一次性進口。如果一批減免稅設備要分兩個口岸進口,或者分兩次進口的,應當事先分別申領徵免稅證明;

(3) 減免稅設備進口時如有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必須確保木質包裝材料上印有IPPC標誌;

(4) 減免稅設備進口時申報的牌子型號必須正確無誤;

(5) 享受減免稅優惠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它物資,屬於海關監管貨物,僅限於本企業自用。在海關規定的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本文作者沈恒德現為北京市中灝律師事務所顧問、臺商張老師;符霜葉現為北京中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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