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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期 (2014年6月份)

辦理大陸房產繼承過戶之應注意事項作者:李永然

商諮詢問題摘要:

本人在大陸上海購置不動產,產權為父親與本人「共同所有」,潛在份額各有50%。不久前父親過世了,現面臨遺產稅申報的問題和大陸共同所有房屋產權如何辦理繼承的問題想請教

1.   辦理大陸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該如何辦理?

2.   辦理大陸房屋產權過戶,要在大陸哪個機關辦理?

3.   辦理大陸房屋產權過戶需要提供些什麽證明文件

茲將上述三個問題,回答如下: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問題1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0條規定:『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遺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次按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之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準此可知,被繼承人為臺灣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臺灣地區之規定」,但遺產為大陸地區之不動產時,則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

二、又按大陸「繼承法10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被繼承人如在大陸地區留有不動產,則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因此臺灣人子女繼承父親於大陸房產,依大陸地區法律並無問題。

三、在大陸房產的繼承,需要由當事人到房產所在地房屋管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而辦理該過戶登記,需先由繼承人到該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後再到房產所在地的區一級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問題2

本件上海房產繼承過戶的部分,需要請申請人確認《上海房地產權證》上是否明確載明,產權人為兩位,並按各人50%比例「按份共有」(即分別共有)。如確認,則需要在上海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就被繼承人(即申請人父親)名下的50%繼承事宜以繼承權公證的方式確定下來,並持該繼承權公證文件前往房產所在地的區一級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問題3

一、繼承權公證的辦理,需要準備的資料有:

        1、繼承系統表(需按不動產所在地大陸的法律規定,應列明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況)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3、證明繼承關係的相關文件(如:戶籍謄本,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需提供婚姻登記的證明文件)4、繼承或拋棄繼承申明書(如繼承人親自來上海辦理公證,則無需書面申明,當面向公證人表示)5、若不能親自辦理時委託他人辦理的委託書(以上文件需在臺灣辦理公證並經海基海協流轉核准)6、繼承關係各方的臺胞証;7、房屋產權證。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

(一)房屋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2、繼承公證;3、繼承人臺胞證原件及複印件;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5、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時委託他人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2、繼承人臺胞證;3、收件清單。(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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