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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期 (2014年12月份)

返程投資作者:劉卓芳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何謂返程投資?房地產業者有何特殊現制?


一、    
隨著大陸非公有制經濟不斷發展,不少民營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始面臨後續發展資金不足的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2005年10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通知》明確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併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資滿足企業發展的資金需要。同時也規定: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業務的登記管理程式,境內居民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應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規定辦理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手續,其返程投資企業就可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相關手續,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的資金流出入等業務活動。境內企業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潤、清算、轉股、減資等款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通知》中有關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及返程投資涉及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通知》所稱「返程投資」,是指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內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購買或置換境內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定控制境內資產、協定購買境內資產及以該項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企業增資。

()《通知》所稱「境內居民法人」,是指在大陸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境內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或者雖無大陸境內合法身份但因經濟利益關係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自然人。

()《通知》所稱「控制」,是指境內居民通過收購、信託、代持、投票權、回購、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內企業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決策權。

()除境外上市企業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匯收入,境內居民個人直接獲得或通過特殊目的公司間接獲得的外匯收入,應於獲得之日起30日內全額調回境內結匯,違者按照逃匯行為予以處理。

二、     在宏觀調控期間,原則上不予批准返程投資房地產企業。原則上不予批准同一控制人投資,或以股權置換的方式投資房地產企業。

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併購或投資境內房地產企業。境外投資者不得以變更境內房地產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本文作者劉卓芳現為弘育企管資訊有限公司顧問、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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