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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 期 (2015年1月份)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台商權益之影響初探作者:張義權

大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即將於201531日開始施行,今後大陸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之規定均以此暫行條例為準,而該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其實與台商所熟知台灣地區之「土地登記規則」相去不遠。其總共分成6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不動產登記簿、第三章:登記程序、第四章: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計35條。

反觀台灣地區之「土地登記規則」,總共13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登記書表簿狀圖冊、第三章:登記之申請及處理、第四章:總登記、第五章:標示變更登記、第六章:所有權變更登記、第七章:他項權利登記、第八章:繼承登記、第九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第一○章:更正登記及限制登記、第一一章: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第一二章:其他登記、第一三章:附則,共計157條。

大陸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章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所規定即為台灣登記制度中之「公示原則」。而第五章法律責任,所規定即為登記遺漏、錯誤、虛假時之處理方式,其他四章則為台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之簡約版,如果再加上條文所規定有些為道德勸說亦或應該而然之規定(例如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則剩下來的規定就更加「簡約」了。

那麼,大陸所公布的簡單的規定對台商而言,到底是一種好處或者是一種壞處呢?問題的答案可能會因人而異,更可能會因為執行機關的不同而有所差別。這樣的敘述還是過於模糊,如果對照一下目前台灣地區所實施之「土地登記規則」與大陸地區所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內文之規定,也許就比較容易了解其意義。

台灣地區的「土地登記規則」條文內所規範之事項,大部分談論的都是執行土地登記之地政機關的義務,如果再加上人民權利意識高漲,公務人員最主要係為人民服務之角色下,人民權利受到充分保障。這也是學者們經常會提到,台灣目前土地登記制度係為融合托倫斯登記制度與權利登記制度而成,在審查部分則採用實質審查,其最主要之特點在於兼顧人民財產權及交易安全。

反觀大陸地區所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於不動產登記事項僅「簡單」規定,而條文內容則無意間經常會透露出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監督機關之權利,對於人民應有的權利反而鮮少提及,這樣的情形將會造成國家賦予不動產登記機構莫大的決定權利,關說、走後門的情況將會更形嚴重,如果再遇上貪婪的執政人員,人民的權利將會更加沒有保障,如此的法令對人民而言,並非福氣。

台商赴大陸投資,所著眼之地方除了大陸充沛的勞工,低廉之成本以外,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則在於其廣大、廉價的土地,如果再加上早期大陸積極招商,提供台商商優惠之不動產條件,如此之條件確實有助台商的競爭能力。但是隨著大陸產業型態轉型,傳統工業生產行業在大陸受重視的程度已經不如以前,再則因為大陸土地之所有權係屬國家所有,人民只有使用的權利之情況下,即使人民擁有建物之所有權,但是因為建物係建立在土地之上,一旦土地使用權遭受到取消之命運,則建物之所有權勢將受到失去保障之風險。在如此之情況下,對於投入大量資金於生產設備的台商而言,真是不得不予以斟酌之。

大陸即將於201531日開始施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然而在規定中又賦予登記機構如此巨大之權利,如此的法令勢必造成人民、特別是台商相當大的隱憂,因此,就台商立場而言,確實有必要針對不動產之佈局審慎斟酌清楚。(本文作者張義權現為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所長、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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