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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期 (2015年3月份)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注意事項?作者:袁明仁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深圳某臺商遇到與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上的爭議,擬採取勞動爭議仲裁解決,請問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需注意哪些事項


由於
2011年下半年,國外出口市場大幅衰退,許多企業面臨無單可接的情況,因此不得不採取精簡人員。臺商企業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不諳大陸勞動合同法的實際規定,因此造成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一般企業都先採取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除非萬不得已,才採取法院訴訟途徑,此一勞動爭議現象會隨著年關的到來而日益凸顯。以下是採取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勞動爭議應注意的事項。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臺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應注意寫好申訴書。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準確、簡練地寫清;(三)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四)申請日期。

第二,應注意申訴期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書面申請仲裁。

第三,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於「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企業負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這一規定也是針對在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相關證據,以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則因為不掌握涉及勞動爭議事項的相關證據,而處於不利的情形之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了其拒絕提供相關證據的法律後果。(本文作者袁明仁現為華信統領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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