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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期 (2015年6月份)

大陸臺商對國務院2015年《25號文》的認識與因應作者:李永然

一、前言

  自從大陸國務院於20141127日發布《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以下簡稱:《62號文》),要求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展開專項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工作,並採用「溯及既往」的方式規定,對於大陸臺商權益的影響極為重大。臺灣各界也分別向大陸當局陳情「不溯既往、不強制中止」臺商現有之優惠措施,大陸各地臺商協會也紛紛為會員請命;至於臺灣的海基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也紛紛表達關切,並希望大陸國務院能慎重處理。

    大陸國務院因應臺灣各方面的輿情,於今年510日發布《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針對《62號文》重新定義,特別是《25號文》第5條載明「《62號文》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等語,等同宣布暫停實施《62號文》,讓臺商也鬆了一口氣,至於臺商對於《25號文》之善意回應,須有那些認識及因應?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25號文》之內容及其影響

    大陸國務院先前透過《62號文》乃為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藉以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形成全大陸統一的市場體系。現《25號文》雖暫時停止《62號文》對臺商在大陸衝擊,但臺商仍應注意《25號文》之內容及「稅收法定原則」精神:

 1、強調「稅收法定原則」,國家統一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

        25號文》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稅收法定原則」,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即只有國家層級的大陸國務院,才有資格給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並在《25號文》第4條又再次強調,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就算要給予企業優惠政策,也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勾。亦即,自《25號文》發布之後,地方政府若未經大陸國務院同意,擅自給予企業各種優惠政策的承諾,這是法所不容許的。因此,今後臺商倘和地方政府簽訂任何未經大陸國務院批准同意執行的政府補貼或財政返還文件,都必須要有隨時遭大陸國務院取消的心理準備。

          事實上,2015315日大陸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大陸《立法法》的決定,將「稅收法定原則」獨立出來,單獨列為大陸《立法法》第8條第(6)項「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註1)。而「稅收法定原則」有三個層次:第一層次,不問稅法的具體內容,僅要求以法定形式規定稅收事項;第二個層次,不僅要求在稅收立法中體現量能課稅原則、公平負擔原則、生存權保障原則;同時在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都要貫徹法定主義;第三個層次,維護納稅人基本權益,強調稅收的徵收和使用相統一(註2)。而《25號文》也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精神,故今後臺商不可再有心存僥倖。

 2、確定已實施有規定期限的優惠政策,在規定期限內繼續執行;若無規定期限,應設「過渡期」:

         25號文》第2條強調「過渡期」,如地方政府與企業間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並有規定期限時,地方政府可以按規定期限繼續執行,大陸國務院不予追究;但當承諾期限屆滿後,就禁止地方政府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如地方政府與企業間沒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或者地方政府與企業間雖有簽下白紙黑字的優惠承諾,但沒有規定期限時,則《25號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訂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但「過渡期」屆滿後,一樣禁止地方政府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此規定如同2008年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針對「兩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給予五年的緩衝過渡期,不管先前優惠政策承諾期限多長,到了2013年後都必須完全結束。同理,目前臺商享受所有來自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早晚都註定會消失。

  3、「移轉定價」和「五險一金」不在《25號文》豁免範圍內:

          臺商現在和未來的兩大風險,包括「移轉定價」隱藏利潤在境外被查稅及「五險一金」沒有全員按實領工資繳納,關鍵在這兩大風險並沒有納入《25號文》豁免範圍內。惟不少臺商將《25號文》擴大解釋,認為過去利用「移轉定價」避稅或少繳「五險一金」,也都在《25號文》的不溯及既往豁免範圍內,曲解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公開強調保障臺商「合法」權益的意義。亦即,地方政府不可能以合同形式同意臺商「移轉定價」避稅,甚至承諾臺商不用按實繳納「五險一金」,故《25號文》並未降低臺商現在和未來的兩大風險(註3)。

三、結語

      現《25號文》雖暫時停止《62號文》對臺商在大陸衝擊,幫臺商爭取多一點緩衝期間,但臺商仍應注意《25號文》之上開內容及「稅收法定原則」精神,瞭解在過渡期內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但「過渡期」屆滿後,地方政府不會再給予新的優惠待遇,臺商要做好相對應的準備,提升自身競爭力,切不可有心存僥倖心態,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1、新華社,大陸《關於修改〈大陸立法法〉的決定》修正,201564日下載。

http://dailynews.sina.com/bg/chn/chnpolitics/phoenixtv/20150317/23056530645.html

2、劉劍文、侯卓撰「稅收法定原則,如何落實?」乙文,載2015330日光明日報10版。

3、劉芳榮撰「25號文重新定義62號文」乙文,載民國104526日經濟日報A10版。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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