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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6 期 (2015年12月份)

茶葉出口到大陸的進出口稅如何分類?作者:黎 堅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關於臺灣「茶葉」出口到大陸市場,現階段課征進口稅的項目為何?

二、ECFA生效後「茶葉」的進口稅率為何?

三、順便想瞭解《兩岸租稅協議》內容,將來簽訂後其課收稅額為何?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關於茶葉分類及進出口稅率:

      根據大陸海關進出口稅則《全關通》(http://www.qgtong.com/hgsz/)網站公布的資料顯示,「茶葉」列入第二類植物產品類第九章「咖啡、茶、馬黛茶及調味香料」產品類。稅號為「09.02茶,不論是否加香料」,其稅號及稅率如下表,分別為:

HS Code

稅號

品名

備註

最惠國稅率

普通稅率

增值稅率

計量單位

監管條件

09021010

花茶

淨重3千克

15

100

13

千克

AB

09021090

其他

 

15

100

13

 

AB

09023010

烏龍茶

發酵、半發酵

15

100

13

 

AB

09023020

普洱茶

 

15

100

13

 

AB

09023090

其他

 

15

100

13

 

AB

09024010

烏龍茶

發酵、半發酵

15

100

13

 

AB

09024020

普洱茶

 

15

100

13

 

AB

09024090

其他

 

15

100

13

 

AB

09030000

馬黛茶

 

10

100

13

 

AB

【備註】

1.最惠國稅率:某國的來自於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進口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於現在或將來來自於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貿易夥伴之間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目前,臺灣產品輸入大陸比照最惠國稅率課稅

2.增值稅:依大陸《增值稅條例》規定,工業產品進口課征增值稅17%;農產品13%。貨物增值稅於進口時連同貨物進口稅一併由海關征收。

3.監管條件ABA指入境貨物通關單;B指出境貨物通關單。

二、根據ECFA「早期收穫清單」茶葉出口到大陸進口關稅為「零」:

     根據於20100629日在重慶簽訂的ECFA之早收清單(http://www.cicda.org.tw/fs1/94.doc)的內涵,關於中國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貨品中有關臺灣輸往大陸之農產品的進口關稅,其規定如下:

      農產品(18):包括其他活魚、其他生鮮魚、其他冷藏冷凍魚、生鮮甲魚蛋、鮮蘭花、金針菇、香蕉、柳橙、檸檬、哈密瓜、火龍果及「茶葉」等。由於ECFA協議己於2010年下半年生效後,從2011年開始實施降稅,除火龍果及生鮮甲魚蛋現行稅率20%,於201311日降至零關稅外,其餘項目現行稅率皆未高於15%,惟臺灣茶葉產品輸往大陸地區,於2012年降為『零』關稅。

三、兩岸租稅協議重點在避免(所得)雙重課稅,與進出口稅無關

       要瞭鮮將來《兩岸租稅協議》簽訂後其課收稅額為何?請參閱我國財政部公布的下列資料:

(一)兩岸租稅協議內容大致如附件《兩岸租稅協議》乙文所示

(二)另外,建議  臺端可逕自上網參閱下列政府網站公布的相關資料:

1、財政部網站《兩岸租稅協議》

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兩岸租稅協議》

(本文作者黎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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