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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期 (2016年4月份)

善用融資工具 活化大陸資產作者:林志宏

     臺商陳老闆於2000年赴大陸布局,經過十餘年的打拼已在一線城市站穩腳步。除工業區廠房外,早期於市郊購入的住宅及寫字樓因地鐵通車市價早已翻倍,更難得的是貸款均已清償。然而如許多臺商一般,臺灣老廠已於五年前結束生產,資產設備多已變賣或運至大陸,成為名副其實的「紙上」控股公司。最近陳老闆覓得臺灣有個投資機會,雙方約定簽約後一個月內應支付30%頭款。陳老闆此時驚覺其所有資產皆在大陸,且工廠正逢接單旺季,扣除備料周轉後可動用現金有限。要陳老闆出售精華地段的寫字樓他還真捨不得,而且就算湊出錢來循利潤分配管道匯回臺灣,不僅要負擔高額稅款更緩不濟急。

      眼看機會不等人,著急的老陳於返回大陸前拜訪了臺灣甲銀行請求協助。於評估陳老闆的情況後,甲銀行隨即協調有業務配合的大陸乙銀行前往工廠拜訪。大陸乙銀行以寫字樓作為抵押,替陳老闆開出一張擔保信用狀給臺灣甲銀行作為境外公司申貸的擔保品。兩岸銀行同步作業,順利於一個月內讓陳老闆在臺取得足夠資金。一年後,眼光精準的陳老闆順利於高點出脫投資,輕鬆的還清甲銀行的貸款,也塗銷了大陸乙銀行的抵押設定,一切似乎回到原點,惟一不同的是陳老闆在網銀上看著臺灣帳戶餘額,不禁得意的笑了。

      臺商朋友或許還記得十多年前工廠設立之初,想在大陸境內沈清融資或曾被要求提供由境外銀行開立的擔保信用狀,要以境外資源挹注境內發展,此即「外保內貸」的概念。然而經過了十多年,很多臺商朋友向陳老闆一樣大陸事業已上軌道,加上近年經營環境變遷暫無計畫擴充資本,致使大陸滿手資產形成資金僵固,陳老闆所運用的即是與「外保內貸」反向的「內保外貸」。大陸自2014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對於「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做出了明確的指引,也簡化了不少行政審批程序,讓銀行與客戶操作上更加便利。

       所謂「內保外貸」係指透過大陸境內擔保人的對外擔保,協助債務人於境外取得融資。透過大陸銀行開立擔保信用狀(Stand-by L/C)為內保外貸最常用、也最為國內銀行接受的方式。臺商於大陸以資產抵押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擔保信用狀,並憑此信用狀在臺灣申請融資。在信用狀到期日前若債務人未履約,受益人(臺灣的銀行)可向大陸開狀行求償,換句話說是由大陸的銀行出面保證臺商在臺灣的貸款,故大陸開狀行的信譽與規模很重要,關係到該筆信用狀的接受度。利用內保外貸,臺商可快速活化當地的資產於境外取得資金,省去繁複的資金匯出、入審批流程。以下有幾點要提醒臺商朋友注意:

(1) 未經大陸外管局的批准,內保外貸所得資金是不得調回大陸使用的,包括但不限於母子公司間的資金貸與、股權投資等方式。

(2) 實務上所能申請擔保信用狀的金額約為當地不動產估價淨額的五成上下,並視市場狀況調整。如住宅、辦公室、廠房的市場流通性不同,成數便有差異。

(3) 配合當地擔保品,大陸開立的擔保信用狀多以人民幣計價,若臺商在臺灣欲融資不同於信用狀幣別(如美元),銀行為防人民幣匯率波動,多會將人民幣信用狀兌換為融資幣別後,再打九至九五折不等,幅度視借款人信用、期限長短而定,故在財務規劃時要事先留意此預留成數。

(4) 境外還款方式宜事先規劃,特別當內保外貸資金用於長期投資、購買固定資產而無法立即回收時,應事前規劃好擔保信用狀期限、還款資金來源,如貿易金流導入境外公司、計畫性的盈餘匯出、境外股權出售、資產出售等。

      除了內保外貸外,臺商為取得境外融資,亦可直接將境內資產抵押設定予境外金融機構。此模式為跨境擔保最直接的方式,作業成本也較低,惟實務上仍取決於各地登記機關(國土資源和房產局)是否受理上述跨境抵押的登記。而國銀因缺乏處分大陸境內不動產的實物經驗,在審合此類貸款時或可能較趨保守。(本文作者林志宏現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副總經理、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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