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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0 期 (2016年4月份)

關於特許連鎖經營的問題?作者:吳光明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臺商如果要到大陸加盟特許連鎖經營商店,要注意哪些特許連鎖經營之法律問題?


      根據2007年5月1日起大陸施行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之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之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受許人)使用,受許人則在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下,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之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一般而言,特許人需要具備條件如下:

1、特許人即為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之企業。企業以外之其他單位與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2、特許人應當擁有成熟之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與業務培訓等服務之能力。

3、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4、特許人如為外資企業(包括港、澳、臺)開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前,必須在外商投資批准證書與營業執照之經營範圍上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活動」之內容。

      因此,臺商如果要到大陸加盟經營商業特許商店,涉及特許連鎖經營之法律問題,主要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企業組織形式問題、稅收問題、勞動用工問題等。

      眾所周知,特許人之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商號與服務標誌;經營訣竅、方法與商業秘密;版權、專利權等。以商標之保護而言,應注意商標使用之有關形式、註冊商標之期限、範圍與獨有權。以產品之保護而言,應注意特許人與受許人間之產品供應等買賣關係,或者合約約定之條件。至於商業秘密保護問題,則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在專利保護方面,專利是指受「專立法」保護之發明,亦稱專利權。專利權是對專利對象之法定籠斷授權。持有人可排除他人製造、使用、銷售該專利。如一項特許係以某一專利權或專利技術為核心建立者,對專利權具有很大之依賴性,則特許人與受許人均需要對專利或有專利技術之法律狀態進行認真之評價,並將其對價訂於合約中,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其他上有遂收問題,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以及勞動用工問題,均應於特許連鎖經營合約中約定明確,以免將來雙方發生糾紛。

      總之,特許連鎖經營之法律問題十分廣泛,也十分複雜。特許人原則上是委託有此專業之律師,以處理這些複雜之法律問題,該特許人則專供經營管理。(本文作者吳光明現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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