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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期 (2016年9月份)

臺商身分認定之政策法規作者:黎 堅

      據綜合研究顯示,從兩岸政經大形勢相互關係角度看,臺商投資大陸的過程中,主要顯現在兩岸貿易與投資互動方面,大致上經歷了四個轉捩點。第一次轉折是在1979年初,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提出「和平統一」的對臺政策;第二次轉折是在1989年底,臺商藉著臺灣開放老兵探親熱潮,紛紛到大陸進行投資考察活動,經貿交流與合作活動日益頻繁;第三次轉折在1992年春,鄧小平南巡講話,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路線,引發了新一波的臺商赴大陸投資熱潮;第四次轉折在2000年下半年,其時臺灣經濟增發展遭到瓶頸,北京申請2008年奧運的成功,大陸和我方以臺澎金馬關稅領域先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營造了兩岸良好經貿氛圍,也助長了臺商投資大陸態勢。因此,過去三十年來臺商對大陸投資,有效促進了兩岸經貿合作,對兩岸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何為「臺資」、「臺企」或「臺商」?如何認定也存在著不同的法律觀點。早期,大陸主要是以投資者是否具有「臺胞」身分就認定其是否為「臺資」。然而,由於早期我方對臺商赴大陸投資也並未全面開放,基於商業利益,於是部分臺商透過在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香港、新加坡等地註冊企業名義再轉赴大陸投資,這些境外投資企業是否是臺資還是外資或是臺商還是外商?依大陸的相關法律,這些投資企業均是「外商」,而不是臺商。從大陸商務部每年公佈的境外投資統計數據中就明確顯示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與臺灣、香港及美國、日本等是並列的數據。也就是說,這些在第三地註冊的企業在大陸投資(包括了港商、臺商甚至大陸本地企業),依據大陸法律法規均是「外資」。
      最有代表性的實例,如臺灣宏碁公司是以香港企業名義在大陸投資,實際上是港資,而不是臺資;另一案例是頂新公司,頂新係以開曼群島註冊企業名義上市的外資。不過,鑑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在執行過程中,大陸當局認為只要投資者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臺胞投資人,即使在第三地註冊企業,大陸各地的地方政府常常「視為臺資」而能享受臺商投資優惠待遇政策。這也是大陸地方政府尤其是臺辦投資統計數據中臺商投資額與商務部公佈的臺商投資額明顯有著巨大差距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說,地方認定的臺商投資,部分則在商務部歸為外資。
      在過去三十年來,臺商對大陸經濟的影響具體表現在於「臺灣經驗」的移轉,這是促進大陸經貿領域發展的最主要驅動力之一。在此時期中,臺商除了帶著資金、技術、外銷市場網絡而對大陸大量投資,除促進大陸對外貿易締造了高額外匯收入之外,還為大陸社會創造了至少1,500 萬個以上的就業機會。為了擴大吸引臺商投資的法制化,大陸當局於1988年7月3日頒布《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號])。為達到鼓勵臺灣投資者到大陸投資的目的,該《規定》特別強調「臺灣投資者在大陸的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投資所得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以及「國家對臺灣投資者的投資和其他資產不實行國有化。」茲後,當局又於1994年3月5日頒佈施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國家主席令第20號)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以及「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的明文規定。各省區市地方政府,也據此相繼制定有效吸納臺商投資經營和發展的相關規定。這是以法律形式確保臺商投資和促進兩岸經濟發展的互惠互利做法。事實上,因為臺商同時俱有「外商」身分,同樣適用大陸對待外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享受外商應有的投資權益。與此同時,在臺灣,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會也相應的制定了保障臺商大陸投資權益的各種法規,力促臺商投資大陸獲得公平、穩妥、安全和發展的機會。
      前幾年,兩岸推動金融等合作,大陸允許臺灣金融機構即臺資銀行經營部分業務,其放貸客戶限定為臺商或臺資企業。這就涉及到臺資企業的標準認定問題。於是臺商積極爭取大陸對臺資企業認定標準從寬處理,即要求將在第三地註冊再轉投資大陸的企業視為臺資而不是外資,並要求臺灣有關部門與大陸協商。於是臺灣有關部門在與大陸協商過程中,極力要求大陸做出讓步,從寬認定「臺商」,以便為臺灣金融機構爭取到更多客戶,為臺灣爭取到更好的商業利益。結果,大陸方面做出了讓步,於是在1991年7月19日大陸海關總署和對外經貿部還專門頒布《海關總署、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有關出資認定問題的批復》(署監─[1991]第786號)文件,就「臺商」從寬認定做出說明與批復,要求有關部門執行。該文件明確規定臺灣投資者投資金額比例不低於投資總額的25%方能合符認定為臺資企業的標準。事實上,以上大陸當局對待臺商身分投資大陸的政策法律法規至今並未有重大改變。
      臺商投資大陸三十年來,由於享受大陸對臺外商投資的寬鬆優惠政策、土地、人力、市場廣寬、人口眾多以及同種同文的優勢,臺商能夠體察時勢善用自身的人才、資金、技術和行銷網絡等有利條件,並秉持著「立基臺灣、經略大陸、懷抱世界」的宏偉理念,邁開大步對大陸投資,故能在短短的三十年時程中展現了臺灣製造業特別是資訊科技產業的潛能,以及運用現代經營管理技術和全球產品行銷網絡的無比實力,快速崛起成為大中華地區工商業發展史上,「臺商」堪稱為當今最具影響力的「商幫」之一。時至今日,大陸經濟發展快速,已非昔日的吳下阿蒙,據IMF World Economic Outlook April 2016發表的數據顯示,中國大陸的經濟總量已超越美國及其他經濟體成為世界首屈一指的經濟體(如附圖):放眼環顧,大陸眾多本土企業紛紛崛起,在今日域中當為臺商強勁競爭對手,對臺商的經營發展產生巨大壓力,加諸近年來歐美日國家經濟陷於低迷,購買力普遍衰退,經營環境惡化,嚴重影響部分以製造業為主的大陸臺商企業生存發展空間受到擠壓。為永續經營,臺商必須快速轉型升級,才能脫胎換骨。 
      俗語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理所當然就是因應上述大環境改變的新形勢而改變的經營思路。茲建議以下幾點作為思考基礎:
一、順應世界市場時勢,加速企業內部經營團隊的調整與接班梯隊,強化企業的經營實力,促進管理體制及生產技術的轉型升級與時俱進;
二、應視大陸市場為世界市場的重要組成部份,調整原有的國際化行銷佈局;
三、創新企業營運模式,加強研發及加速產品之換代升級;
四、建立自有行銷通路,全力發展大陸內銷市場,並以自創品牌行銷;
五、結合製造、服務、金流、資訊、物流等產業特性進行跨業跨國際發展,以創造新的價值鏈。(本文作者黎 堅現為大陸經貿專題自由作家、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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