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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5 期 (2016年9月份)

軟體及相關服務,進口至大陸,如何繳稅?作者:倪 維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客製化或非客製化軟體以線上作業或海關通關進口至大陸如何繳稅?合約重要嗎?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目前分為海關課稅及稅局課稅二部分需要考慮,認定上有個案及地區之不同,敬請瞭解:
1.是否免進口關稅
1.1 通過網路下載方式進口的軟體,不需要向海關申報繳納關稅。
1.2.法源變化:署稅[1993]15號(已廢止)曾經規定:應徵或者可以減免關稅的軟體費,應限於在購買載有此軟體的進口貨物時所支付的軟體費。無實際貨物進口或與進口貨物無關的對外付款,無論是否是軟體費,均不屬關稅徵免稅範圍。另大陸加入WTO後,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大陸不得就「跨境交付」徵收關稅。(詳細論證請參見陳儒丹博士《WTO框架下數位產品線上跨境交易的法律性質》
1.3 參考大陸海關作業問題
問題編號:[192525]、問題標題:關於軟體應向哪個海關部門申報
問題內容:我們公司擬進口一套程式測試軟體,擬通過以下2個途徑進口。1、通過網路傳輸; 2、通過快遞寄送。 請問,要向海關的哪個部門申報?
問題分類:[其它];投送單位:廈門海關;提問人:a5688411   發佈時間:2013-10-28 11:13:57
答:來信收悉。一、軟體進口分為 「海關通關方式」和「網上傳輸方式」兩種模式,「海關通關方式」是指以物質介質為載體進口軟體,如貴公司通過快遞寄送軟體,屬於「海關通關方式」進口,可到廈門海關駐郵局辦事處進行申報;通過「網上傳輸方式」進口的軟體,如屬於機器設備配套使用軟體,應在機器設備進口時如實申報,如不屬於配套軟體,不需到海關辦理具體手續。 二、以上答覆供參考。謝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
答覆時間:2013-10-29 11:38:52   滿意度:
2.海關是否課進口增值稅?
依據海關總署第213號令《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規定,如果進口貨物屬於含有軟體、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片、光碟或者其他類似載體的形式,那麼該筆買方需向有關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有關。除非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否則該筆特許權使用費應併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徵收進口增值稅。
3.稅局是否計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036號規定,因軟體而從大陸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或相關勞務服務收入屬於現代服務業,支付企業應扣繳6%的增值稅。
4.稅局如何扣繳企業所得稅—合約及執行實務將影響具體課稅認定,需有專業協助
4.1.構成特許權使用費:屬於消極所得,對外支付費用需按規定扣繳企業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扣繳10%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低於10%的,按協定優惠稅率)
4.2 不構成特許權使用費:則按照提供勞務所得,依據國稅發﹝2010﹞19號規定核定利潤,再按25%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作者倪 維現為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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