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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7 期 (2016年11月份)

大陸最新法規動態摘要作者:姜志俊

【部門規章】

●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

大陸海關總署2016926日公布,共五章34條,自同年11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保管資料: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在《稽查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或者電子資料。

二、  稽查權責:海關稽查由被稽查人註冊地海關實施。被稽查人註冊地與貨物報關地或者進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報關地或者進出口地海關實施。海關總署可以指定或者組織下級海關實施跨關區稽查。直屬海關可以指定或者組織下級海關在本關區範圍內實施稽查。

三、  查封扣押:海關實施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及相關電子資料存儲介質。海關實施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嫌疑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關進出口貨物。

四、  主動披露:對主動披露的進出口企業、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主動披露並補繳稅款的進出口企業、單位,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16108日共同發布,共五章3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適用範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適用本辦法。

二、  辦理手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後,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以下簡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及相關檔,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三、  審批變更:經審批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且變更後的外商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辦理備案手續;完成備案的,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同時失效。

四、  備案變更: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變更事項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應按照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五、  備案回執:備案完成後,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准材料(影本)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

六、  參照辦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地方性法規】

●珠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管理規定

大陸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730日頒布,共六條,自同年91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出讓年限: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具體用途分類見附表)確定:()住宅用地七十年;()工礦倉儲物流用地五十年;()新型產業用地五十年;()寫字樓、酒店、金融、加油站等商服用地四十年;()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科教、醫衛慈善、文化體育用地五十年;()機關團體、新聞出版、公共設施用地四十年;()交通運輸用地五十年;()農、林、牧、漁、苗圃、種養業用地三十年;()其他用地三十年;同一宗土地上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前款規定的出讓年限分別予以確定。

二、  不溯既往: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已經核准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超過本規定的年限規定的,按照原約定或者核准的出讓年限不變。

三、  變更用途:凡經批准改變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定,變更後的土地出讓年限不超過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並應當扣除原已使用年限。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作者姜志俊現為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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