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7 期 (2016年11月份)
大陸台商違反《環境保護法》有何法律責任?作者:李永然
一、中國大陸日益重視環境保護
回顧台商赴大陸投資,是因有些台灣污染的行業或夕陽產業在台灣無法持續之後,藉著中國大陸經濟改革開放的機會,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然而大陸自經濟改革開放之後,已由原先的「世界工廠」轉為今日的「世界市場」、「中國製造」;中國大陸因經濟日益發達,目前對於環境保護也日益重視。
就以於1989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也於2014年4月24日由人大常委會修訂,並自2015年元月1日起施行。該法乃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訂:大陸台商務必注意並加以遵守,俾免因違反而承擔法律責任。
二、違反環境保護,構成犯罪,會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台商須注意「保護環境」是中國大陸的「基本國策」;其所稱的「環境」,乃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之「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草原、濕地、、等(大陸《環境保護法》第4條第1款、第2條)。
台商如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9條)。例如:中國大陸《刑法》第338條,於2011年間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例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此所稱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標準、規程等(註1)。又違反規定的犯罪,分兩檔次刑罰規定,「後果特別嚴重的」適用較重的法定刑處罰;其乃指「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傷亡的人數眾多,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等(註2)。因而在此特別提醒大陸台商。」
三、因污染環境等行為造成損害,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其次,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依《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大陸台商如有前述行為,而造成他人損害,被害人欲追究民事之「侵權行為」責任,必須透過法律程序追究,如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有「訴訟時效」的適用,中國大陸《民法通則》將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註3)。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6條的規定,屬於「特別訴訟時效」;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其受到損害時開始計算。
四、違反法律規定排放污染物,會有行政責任
再者,違反環境保護,未構成犯罪,大陸台商仍須注意有行政處罰的規定,例如: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第59條第1款)。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指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中國大陸《環境保護法》第60條)。
其他尚於該法第61條~第63條有行政處罰的規定,所以,台商也不得輕忽!
五、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既已較往昔對環境保護更加重視,其法令較過去周詳及嚴苛,台商務必要加以重視,切勿輕忽;倘一旦不慎違反規定,也應立即妥慎因應及處理,方不致於嚴重到難以收拾(本文作者為行政院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
註1、胡康生、李福成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頁482,1997年9月第
1版第2次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郎勝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頁452,1997年4月第1版第1
次印刷,群眾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李永然著:大陸台商解決民事債務糾紛,頁28,2015年10月初版,台北
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出版。
(本文作者李永然現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商張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