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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7 期 (2016年11月份)

台商如何因應大陸最嚴<環境保護法>的處罰規定作者:鄭克盛

前言

2015228日,前央視主播柴靜自費拍攝的紀錄片《柴靜霧霾調查:穹頂之下,同呼吸,共命運》在網路上播出,幾天內便獲得大約兩億點擊率,在柴靜娓娓道出大陸地區霧霾的嚴重性與深切的檢討生成的緣由之際,大陸長期以來的霧霾汙染與環境保護議題,檢討的力道與討論達到了深具歷史指標的頂峰,也相當程度促進了大陸對於環保政策的躍進,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則首要關注的則是號稱史上最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此與有涉關環保問題的台商影響甚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下稱環保法)實際上在19891226日即已公佈施行,但影響重大的則是2014424日修訂並於201511日施行的修正內容,以下以該法之法律責任作為論述重點,便於台商掌握相關罰則以因應。

法律責任

若台商的廠區發生汙染事件或有環境汙染之虞時,應留意;

一、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依環保法第69條之規定(1),若涉及刑事責任則逕以刑事程式處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所規定,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或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行政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若尚無明確構成刑事責任情形時,則應留意

(一)若汙染得按日計罰無上限,依照環保法第59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亦即台商一旦面臨汙染處罰時,不再有處罰數額之上限,環保部門可連續開罰至明顯改善為止。此部分對於過去將環保罰款視為或有經營成本的思維是一項重大改變。

(二)若超標排汙得責令限制生產或停產整頓;依環保法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亦即一旦發生汙染事件,環保部門可以直接介入工廠之生產作業甚至要求停工進行整治,直至明顯改善為止,這對於企業的經營影響難謂不大。

(三)永久停業需經核准:若發生情節嚴重的汙染,所幸環保部門不能直接要求企業關門,依環保法第60條規定,情節嚴重的,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責令永久停業及關閉。但相對而言,企業若因環保問題嚴重影響經營,也無法任意地永久停業自行關閉,這部分企業在規劃最壞狀況時,即不能抱有一走了之的打算。

(四)若未環評或環評未過,會面臨罰款、停止建設,甚至可責令恢復原狀;依環保法第61條,若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未經批准,卻擅自開工建設,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亦即台商若從事基礎建設時,涉及需環評事項,卻應環評而未環評或環評未過仍先行施工,不僅環保部門可以可以要求停工,進行罰款,甚至可以要求將已興建的部分拆除回復原狀,這將使所投入的成本血本無歸。

(五)拒不執行則有行政拘留的可能;依環保法第63條,若1.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2. 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3.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或者篡改、偽造監測資料,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則可由公安機關對於企業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進行1015天的行政拘留。此規定將使台商在大陸地區遭行政拘留之主要原因,不再限於逃漏稅,即使發生環保問題若被認定拒不執行或有重大惡意,則可能發生人身自由之限制情形。

三、在民事責任

一旦發生汙染事件連帶而起的即是民事賠償責任,依環保法第64條之規定,直接適用民事侵權責任之相關規定處理(2)。特別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61日所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需留意者為;

(一)汙染者所承擔係無過錯責任,亦即無法以沒有超標汙染進行抗辯,故對於汙染者相對不利的。排放的汙染物沒有造成汙染的可能性由汙染者證明。

(二)被侵權人所需提交的證明主要有;1.汙染者有排放汙染物(行為)2.確有損害或損失存在,3.兩者有關連性。而汙染者僅得就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即舉證責任倒置。

(三)若有共同汙染的情形,則應連帶負責。

結論

近日又一部討論環保議題的電影-洪水來臨之前(Before the flood)正在國家地理頻道播出,相信縱然環保代表著經濟成本的付出,但在北京天空霧霾仍壟罩的一天,大陸的環保法規罰則只會更緊,台商在陸經商,面對上述法律風險成本,實應及早因應方為上策。

(本文作者鄭克盛現為大展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臺商張老師)


(1)環保法第6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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